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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21年第25号)-投诉处理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1-08-23 13:11 浏览量: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21年第25号)-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350100]FZJYZX[GK]2021009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校园管理运转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金莆利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35号南侧道路商业街2022号铺

  被投诉人1: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被投诉人2: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住  所:福州市公园路2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汇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236号(原化工路北侧)泰禾商务中心一区(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3#楼22层31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金莆利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合同包1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所设定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各主管、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为加分项,与物业管理没有直接关系,这属于设置的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变相的以规模条件对潜在供应商施行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设定的业绩要求存在歧视排斥对待。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2.8.1.1.1明显变相的以人员资格条件和社保证明材料作为无效投标门槛,且该项条款在部分技术项项中设置,属于重复设置,对潜在供应商存在歧视、排斥对待的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委托于2021年6月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6月28日组织开标,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建汇晟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正在履行中。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个人提出持有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含)以上证书要求,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工程主管”“环境绿化主管”“安防主管”提出相应的学历以及相关经验年限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履约需要设置的,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有关。同时,上述条款的设置未涉及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关于业绩评分项的设置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闽财购〔2010〕28号)规定。同时,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标准》第7.2条①价格项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条款系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领域给予的优惠政策,与业绩评分项设置不存在矛盾,且该业绩条款未设置业绩规模、业绩时长、业绩金额、业绩地域、业绩行业、业绩人员数量等限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2.8.1.1.1对项目经理岗位、工程主管岗位等人员提出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要求以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系采购人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属于采购人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同时,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7.2评分标准合同包1中”项目经理”等部分技术评分项的设置是在符合实质性条款基础上进行的加分,不存在重复设置评分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全部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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