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
(2021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350182]SD[GK]2020015
二、项目名称:航城街道环卫作业暨部分村保洁、干湿分类收集及清运市场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航城街道办事处
住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路387号
当事人2:福建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索高广场2#2层2单元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举报,反映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航城街道办事处委托福建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招标公司”)组织的航城街道环卫作业暨部分村保洁、干湿分类收集及清运市场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82]SD[GK]2020015,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商务评分项“雇主责任险”将购买人数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2.商务评分项“投标文件编制情况”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款。据此,本机关对本次采购项目提起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顺德招标公司接受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航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于2020年10月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2020年 11月 17日组织开标,2020年11月18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州大弘朗洁环保有限公司。本次采购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正在履行。
(一)关于举报事项1
本机关认为,该条款规定以供应商为其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人数及赔偿限额作为评分依据,限定了供应商的员工人数,直接与供应商的企业经营规模挂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举报事项1成立。
(二)关于举报事项2
本机关认为,投标文件编制的是否合规、完整、文字表述的内容等与项目紧紧相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评分项内容与履行合同无关。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航城街道办事处、顺德招标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另行处理。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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