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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0年第55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0-10-17 17:37 浏览量: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0年第55号)

  一、项目编号:[350100]HMGC[GK]2020001 

  二、项目名称: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功能室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榕鑫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438号双丰大厦4层407室 

  被投诉人1: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78号大自然创意园6幢4层     

  被投诉人2: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78号大自然创意园6幢4层 

  四、基本情况 

  福建榕鑫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对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功能室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350100]HMGC[GK]2020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合同包1 多 设备及教学仪器用具 中“8.美术教室1(素描)”的“一、基础设备”序号10的 “静物”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有限制其它供应商参与公平投标嫌疑。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第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合同包1多 设备及教学仪器用具 中“22.标本室(生物标本制作)”的“一、基础设备”序号11 “标本制作材料”参数具有排他性。投诉事项 3: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7.2评标标准中②技术项关于“软件测试情况1”的规定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合同包1多 设备及教学仪器用具 中“2.音乐合唱教室”的“一、基础设备”序号1“数字音乐教学系统软件”参数存在重复评分现象。投诉事项 4: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7.2评标标准中②技术项关于“软件测试情况3”的规定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合同包1多 设备及教学仪器用具中“10.美术教室3(智能书画云教室)”的序号2 “数字书法教学系统”参数存在重复计分现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委托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功能室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HMGC[GK]2020001)组织公开招标,于2020年7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同年8月10日、8月28日和9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 

  一、关于投诉事项1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且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第7.2评审标准②技术项中“样品情况1”明确规定了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质疑答复所提供的三家以上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需求的证据。投诉人在投诉书列举的其他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内容无法佐证本项目上述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唯一性。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该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属于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属于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其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有关。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了“允许在规定的数值存在偏离”,并未设置固定值。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上述技术参数存在排他性。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软件测试情况1”技术评审项,要求供应商提供软件测试报告复印件佐证技术参数,即得分因素基于供应商提供符合参数要求的测试报告佐证材料,而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的“数字音乐教学系统软件(核心产品)”的技术参数是根据投标人所投货物对该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作为评审依据。上述两项评审因素描述未完全相同,且两项评审因素的总分值设置未超过3分,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闽财购[2007]6号)“11.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不得超过3分”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软件测试情况3”技术评审项,要求供应商提供软件测试报告复印件佐证技术参数,即得分因素基于供应商提供符合参数要求的测试报告佐证材料,而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的“数字书法教学系统”的技术参数是根据投标人所投货物对该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作为评审依据。上述两项评审因素描述未完全相同,且两项评审因素的总分值设置未超过3分,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闽财购[2007]6号)“11.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不得超过3分”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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