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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0年第34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0-06-28 17:06 浏览量: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0年第3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 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5层515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201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并经查实,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的鲤鱼山幼儿园办学设备项目(编号:[350122]JL[XJ]2018004、[350122]JL[XJ]2018004-1)询价通知书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第七点、《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第七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第二点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形;询价通知书合同包2未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含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规则,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点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形。 

  在代理的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编号:[350100]JL[TP]2018001)谈判文件中将“投标人注册地”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情形。 

  在代理的连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公厕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22]JL[GK]2018031)招标文件中限定特定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情形; 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注册地”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以两万元人民币罚款,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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