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001号)
来源: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3-01 15:09 浏览量:

  为实施福州市长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长乐新区营通支路营海支路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长乐新区营通支路营海支路项目,位于营前街道营前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营前街道营前社区集体土地0.6332公顷。其中:营前街道营前社区其他农用地0.12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097公顷。拟征收土地为未承包到户的土地。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长乐新区营通支路营海支路项目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长乐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营前街道营前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6.5万元/公顷。

  拟征土地不涉及地面物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不涉及地面物补偿,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2.本宗地不涉及耕地,不需安置,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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