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潭头镇2021年第1号地块项目,位于潭头镇元岱村、石马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潭头镇元岱村、石马村集体土地6.3713公顷。其中:潭头镇元岱村水田0.2424公顷;石马村水田1.6136公顷、旱地0.0531公顷、草地0.0996公顷、其他农用地2.3845公顷、水域1.9781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项目拟征收1.9088公顷土地承包到户,4.4625公顷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潭头镇2021年第1号地块项目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长乐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综〔2017〕6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潭头镇元岱村、石马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7.5万元/公顷。
拟征土地不涉及地面物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本次拟征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27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70人)。
2.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不涉及地面物补偿。
3.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09〕151号)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开展以户为单 位申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497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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