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1-3000-2024-00002 文号 长政办〔2024〕38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6-14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101-3000-2024-00002
文号 长政办〔2024〕38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6-14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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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福州市长乐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4〕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4〕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防范化解欠薪群体性事件、欠薪投诉举报处置效率、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对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具体细则,明确具体考核类别、项目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乡镇(街道)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数据核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国家和省欠薪线索处置、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等相关信息化平台,以及区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督办的问题线索和警情舆情、突发群体事件处置等情况采集各乡镇(街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数据,核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乡镇(街道)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抽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对组织领导、源头治理、维稳底线等工作情况的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第三方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直接采用省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第三方评估结论,不再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定时抽查暗访,以及直接根据我区纪检、督查、效能、行风等机构对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岗位和人员履责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数据核验、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市政府对我区考核通报结果等,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对各乡镇(街道)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2.考核得分排在全区前六名,且考核评分在90分(含)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区最后一名且考核评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越级上访事件的;

  5.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乡镇(街道)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乡镇(街道)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业务必须管欠薪”原则实施,主要考核要点包括落实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情况,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对乡镇(街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指导、支持、督促检查,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动机制以及欠薪维权渠道畅通、线索及时移交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总结。区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具体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乡镇(街道)评价。各乡镇(街道)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三方评价情况,以及加分、扣分情况,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形成考核评价建议。

  (五)结果通报。考核评价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效能办。

  第十三条 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根据各部门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排序,择优评定A级,A级名额不超过参评部门数量的三分之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考核评分<60分的;

  2.因行业监管不到位,案件处置不及时,导致发生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2、3、4、5目规定的情形;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四)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突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加分;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引发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扣分。加分或扣分不超过5分。

  第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效能办。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持续督促落实日常工作和考核要求。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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