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7101-1000-2014-00003 | 文号 | 长政办〔2014〕10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4-09-20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长乐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市老龄办制定的《长乐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索 引 号 | FZ07101-1000-2014-00003 | ||
文号 | 长政办〔2014〕103号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4-09-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长乐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市老龄办制定的《长乐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老龄办制定的《长乐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0日
长乐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市老龄办
建立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补贴符合国家提出的“老有所养”要求,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更好地保障高龄老人生活,让更多老年人共享我市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和福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对象。凡具有长乐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补贴(不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老年人)。
二、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标准。老年人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开始享受高龄老人补贴。高龄补贴实行分档发放:年满80周岁至94周岁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元;年满95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补贴200元(原标准100元,提高1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补贴500元(原标准300元,提高200元)。
三、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方式。高龄老人补贴按季度发放,即当年3月、6月、9月、12月各发放一次,由市老龄办委托市农村信用联社进行社会化发放。
四、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高龄老人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长乐市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一份复印件)。
2、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经核实无误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应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
3、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在收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登记、统计,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上旬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至市老龄办。
4、市老龄办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
高龄老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复核一次,并由各村(居)出具健在证明。每月底前,享受高龄老人补贴的对象发生变化情况,要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告知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上报市老龄办,经市老龄办复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终止补贴手续。变更和终止手续如下:
1、年满95周岁、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应在年满95周岁、100周岁当月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查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转为95周岁或百岁高龄老人补贴,填写《长乐市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或《长乐市百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逐级上报至市老龄办。
2、享受补贴的人员因死亡、音讯全无、户籍迁出本辖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老人死亡、音讯全无、户籍迁出本辖区等情况告知各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并填写《长乐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终止报告书》,逐级上报至市老龄办。
五、工作要求:
1、高龄老人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预算。2014年10月—12月高龄老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追加拨付。
2、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知晓我市高龄补贴政策。
3、各乡镇(街道)、各村(居)要指定专人负责高龄老人补贴有关工作,及时上报各种材料,严格建立档案资料,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六、本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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