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1-1000-2013-00155 文号 长政办〔2013〕18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11-22
标题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索 引 号 FZ07101-1000-2013-00155
文号 长政办〔2013〕18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11-2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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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做好2014年度长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长新农合〔201312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22

  

    长新农合〔201312

                       关于做好2014年度长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

  

  为继续稳定参合率水平,不断扩大新农合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村群众能够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参合宣传动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

  1、凡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含大中小学、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有资格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除外)

  2、在农村居住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农转非人口可自愿参加新农合。

  3、对于缴费期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家庭已参合的情况下,可随父或随母享受出生年度内的新农合相关政策

  注:参合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参合基金的,视为放弃参合;任何人不能重复参保,若重复参保,一律不能享受重复补偿待遇;中断参合后要求重新参合的,只能在下一个年度缴费后重新参合。

  二、筹资标准

  1、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参合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榕合医办〔20132号)要求,2014年我市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

  2、各级政府补助标准。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长乐市两级财政补助按照福州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各乡镇(街道)参合率应达到98%以上,力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时间进度

  各乡镇(街道)要于201311月下旬启动2014年度参合宣传动员及缴费工作,原则上在20131231日前完成2014年度参合缴费工作。外出务工农民个人参合费用缴纳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后(2014228日前),超过规定时限的不得办理参合手续。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将参合宣传动员作为为农民谋福利、办好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及早制定筹资工作方案,召开专项动员会,逐级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筹资任务;要充分提高新农合联络员工作积极性,加强联络员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要管理好责任区域参合管理台账,落实好村级公示;要扎实开展好政策宣传、参合筹资及新增参合人员社保卡新农合基础信息采集、核对等项基础性工作,并根据2010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市财政按参合对象人均1元的标准落实乡镇(街道)新农合联络员经费补助。

  2、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将政策宣传作为重点工作认真部署,借助会议宣传、媒体宣传、学校宣传、入户宣传、载体宣传(标语、横幅、海报、“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动员农村群众自觉参合。各乡镇(街道)可结合2013年第三季度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工作,在参合宣传中通知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领取补偿款,使农村群众切实感受到参加新农合的好处。

  3、确保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细致开展入户宣传动员,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计生家庭、宗教教职人员、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居家空巢老人以及省级以上劳模等统筹纳入参合登记范围,确保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村群众应保尽保。严格执行“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及新农合的人员应只参加职工医保,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的大中专学生应只参加居民医保,失地农民按个人意愿确定选择参加的唯一险种”的政策规定,杜绝重复参合参保、重复财政补助问题。要加快2014年参合数据维护进度,确保20131231日前参合数据维护完成率不低于90%

  4、严守财经纪律。在筹资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应严明财经纪律,明确规定负责农民参合费用收缴的机构及人员,统一出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收据。新农合村级联络员应定期核对已收缴的农民个人参合费用,确保人数、款项、票据、台账四相符。乡镇(街道)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农民参合缴费及时汇缴市新农合收入过渡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民参合缴费,严禁通过个人账户归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各乡镇(街道)参合缴费截止后,应依照财政部门管理规定,按时完成筹资收据的清理回收和核销处理。

  5、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大监督力度,协同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开展参合筹资情况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快、任务完成好的乡镇(街道)予以表扬,对重视不足、措施不力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长乐市2014年度新农合参合任务分解表

  

  

  

  长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31115

  

  

  

  

  

  

  

2014年全市各乡镇(街道)农民参合任务分解表

乡镇(街道)

2013年任务数

2013年完成数

2014年任务数

吴航街道

6807

6537

6807

航城街道

24384

23905

24384

营前街道

22406

22145

22406

首占镇

22618

22477

22618

玉田镇

33020

34381

33020

罗联乡

10449

9435

10449

江田镇

45123

45342

45123

松下镇

17258

21283

17258

古槐镇

50779

48539

50779

文武砂镇

19310

18037

19310

鹤上镇

48418

45898

48418

漳港街道

39227

40536

39227

金峰镇

51186

51021

51186

湖南镇

24836

24165

24836

梅花镇

11234

11282

11234

文岭镇

32149

29967

32149

潭头镇

50020

40656

50020

猴屿乡

5158

2655

5158

 

514382

498261

51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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