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7100-1300-2015-00002 | 文号 | 长政综〔2015〕167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5-08-24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0-1300-2015-00002 | ||
文号 | 长政综〔2015〕167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5-08-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市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乐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住建局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福州市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及《省国土厅、住建厅转发国土部、住建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15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首套房和首改房(均含一手房和二手房)认定主体为购房个人。除购买别墅及同时购买多套房产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开具首套或首改房证明。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二、对个人购买房产,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首付比例不低于5%的,均予以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三、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取消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由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做好公示。
四、放宽预售条件,将原预售条件中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
五、放宽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我市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同意我市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及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的批复》(长政综[2014]204号)执行,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六、盘活在建工程抵押类商品房,对部分已预订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的客户,在银行承诺同意解押的情况下予以放行,进行网上签约,增加商品房备案量。
七、引导经营性项目区位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经营性项目用地布局,在控制经营性项目土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减少流标流拍、稳定市场预期的同时,重点发展中心城区、新区项目,降低乡镇供应,引导项目集聚发展,提升整体市场质量。
八、允许住房套型结构调整,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及项目中单栋楼房、整体购买房地产项目作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适应市场需求,可以申请住房套型结构调整,经公示无异议、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局予以办理项目户型调整手续。
九、允许房地产项目转型,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整体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去化期限等要求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4]18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用于其它产业项目或用于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转型申请,在依法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公示(或听证)等规划修改程序,经市政府研究批准项目转型后,市规划局、国土局分别予以办理规划、用地调整手续,重新评估确定土地出让价款。
十、适当调整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自2015年6月1日起,新出让房地产用地不再收取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由于规划调整、征地交地等政府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无法完全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国土局、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分期退还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
十一、明确商品房与安置房保障房转换办法,要加大房屋征收项目实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可收购户型合适的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未完成施工招标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再开工,调整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存量商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继续推进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认,不要求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档证明。职工首次申请使用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第二次申请使用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60%调整为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十三、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在原有金融信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
十四、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十五、业主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按照规定已具备户口入迁条件,由于户籍办理方(派出所)限制或文件叫停原因,一时入不了户,可持派出所证明和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到教育局审核后给予业主子女安排入学;乡镇房地产项目在乡镇中心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向市教育局申请后,原则上给予安排乡镇中心校就读。
十六、供电、供气、供水、通信、广电网络等单位要积极支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房地产配套设施建设要主动配合,跟踪服务,提高效率。要优化有关配套设施的工程投资,规范涉房收费,切实做好各项配套服务。
十七、相关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马上就办、特事特办” 的原则,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十八、要加快房地产项目周边道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房地产项目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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