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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7113-3000-2015-00001 | 文号 | 长人社〔2015〕36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5-06-19 |
标题 | 关于同意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乐广场路分店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FZ07113-3000-2015-00001 | ||
文号 | 长人社〔2015〕36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15-06-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同意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乐广场路分店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乐广场路分店: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经核,同意你单位申报的高级管理岗位8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限为一年(从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单位应按《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单位申报的综合计算工时岗位242人不存在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情形,不在审批范围内,上述岗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予批准。
四、你单位应将此复函在单位内公示,明确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及人员。以上审批范围内的岗位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向我局报备。
长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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