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7120-1200-2015-00003 | 文号 | 长农〔2015〕189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农业局 | 生成日期 | 2015-10-19 |
标题 |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FZ07120-1200-2015-00003 | ||
文号 | 长农〔2015〕189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农业局 | ||
生成日期 | 2015-10-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追溯实施主体: 为扎实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加大可追溯管理推广应用力度,扩大可追溯建设覆盖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全面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产品全程追溯和主体标识追溯为载体,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总体要求,加快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增加可追溯农产品品种,逐步延长可追溯链条,持续提升拥有可追溯农产品的企业数目,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 1.制定实施方案。制定辖区内龙头企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推进制度,推进可追溯体系项目建设。 2.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对辖区内追溯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可追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做好项目建设情况协调反馈工作。 (二)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追溯实施主体) 1.强化组织实施。制定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可追溯设备和工作条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生产档案记录、数据录入,以及可追溯体系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对参与追溯项目实施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标准、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2.完善制度机制。制定可追溯管理制度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和完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农事操作、产品采收与检测、产品销售流向等记录档案。 3.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票据齐全合法。 4.运行追溯系统。到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注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及时、全面、如实录入并上传生产记录,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系统。 5.加强准出管理。强化可追溯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自检或送检),认真实施可追溯农产品标识使用与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当作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根据各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员,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农业生产主体积极主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正确及时采集、输入、上传各类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全面、网上运行规范正常、可追溯管理及时有效,做到建设一个,建成一个,规范运行一个。 (三)落实制度保障。对列入追溯体系建设名单,但不配合、不愿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项目建设或开展不力的追溯实施主体,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后续3年各级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和资金扶持。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要实施可追溯工作项目动态管理,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内企业(合作社)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时掌握了解辖区内企业(合作社)实施可追溯管理各阶段情况。 长乐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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