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5-3000-2023-00047 文号 长文旅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福州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3-03-30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街头艺人演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废止
内容概述 各乡镇(街道) : 《福州市长乐区街头艺人演出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3年第4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九条?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管理街头艺人,依据场地管理权限和街头艺人诚信档案,决定是否准许街头艺人的场地使用申请。第十三条?根据安全生产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街头艺人对自身及展演设备安全负责,展演展示活动禁止使用柴油发电机等危险设备,非音乐舞蹈表演类的街头艺人不鼓励使用与表演无关的器材。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索 引 号 FZ07105-3000-2023-00047
文号 长文旅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福州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3-03-30
有效性 废止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街头艺人演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街道) : 《福州市长乐区街头艺人演出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3年第4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九条?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管理街头艺人,依据场地管理权限和街头艺人诚信档案,决定是否准许街头艺人的场地使用申请。第十三条?根据安全生产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街头艺人对自身及展演设备安全负责,展演展示活动禁止使用柴油发电机等危险设备,非音乐舞蹈表演类的街头艺人不鼓励使用与表演无关的器材。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街头艺人演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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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福州市长乐区街头艺人演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3年第4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3月30日    

 

 

福州市长乐区街头艺人演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长乐区文旅融合发展理念,繁荣我区街头文化艺术,探索街头艺人长效管理模式和服务机制,拓展街头演艺文化形态,丰富城市文化内容,以街头文化活动助力我区文旅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头艺人是指经备案登记,并在公告开放的展演展示区域开展非营业性文化艺术活动的艺人。活动内容主要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创意工艺、传统技艺及其他与文化艺术活动有关的现场创作活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乐区内公告开放的展演展示区域及活动时间开展非营业性文化艺术活动的街头艺人演艺活动管理。

 

第二章  备案证明的申请

第四条 长乐区街头艺人备案材料包含:居民身份证、长乐区街头艺人备案登记表、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其中,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之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第五条 长乐区街头艺人备案材料有效期为1年,不可转让。有效期满需重新备案,到期前15天内,到区文化馆提交续期申请。

 

第三章  展演展示区域及时间

第六条 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文投公司会同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园林中心和相关乡镇(街道)在全区筛选确定相对固定的百姓舞台、公告开放展演展示点位,展演展示点位结合活动场地情况适时调整。试行期间,公告开放的展演展示区域为和平街、南山阁、十洋广场、奎桥路、长山湖公园、万星广场、河滨公园、东湖广场、地铁6号线(营前站、航城站、吴航站、万寿站)等11个活动点位,公告活动点位详见附件。

第七条 街头艺人演出时间根据展演展示点位周边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通常情况下,工作日期间演出时间段为,18:00—21:30;周末与法定节假日演出时间段为,09:00—22:00。如有变动,以“云游长乐”公众号、区文化馆公众号公告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应遵守执法部门的临时规定。

 

第四章  展演展示活动管理规范

第八条 街头艺人演艺活动的内容由区文旅局(区文化馆)审核,街头艺人表演的内容应符合时代主题,积极向上,弘扬正能量;言谈举止要大方得体、亲和真挚,拒绝和抵制格调低下、淫秽粗俗;不得在表演过程中发表不当言论。发现以上情况,取消表演资格。

第九条 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管理街头艺人,依据场地管理权限和街头艺人诚信档案,决定是否准许街头艺人的场地使用申请。区文化馆建立街头艺人的诚信档案。

第十条 街头艺人开展演出展示活动时,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场地管理人员及相关执法人员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演艺资格、场地使用许可、声音控制情况等方面,并服从场地管理和执法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街头艺人在公告开放的展演展示点位及时间开展活动,应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项管理要求,配合落实场地管理要求,不违法占用广场道路、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地,不得损坏市政公共设施设备,不妨碍公共秩序,活动现场自行设置安全维护设施,注意自身人身安全。非活动时间不在展演展示点位放置展演展示工具。街头艺人不得在未经批准的点位进行演出活动。

第十二条 街头艺人展演展示活动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

(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四)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五)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

(八)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街头艺人对自身及展演设备安全负责,展演展示活动禁止使用柴油发电机等危险设备,非音乐舞蹈表演类的街头艺人不鼓励使用与表演无关的器材。 街头艺人展演展示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使用大功率扩音设备。

第十四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在展演展示场地举办大型公益活动需到公安部门或属地派出所报备。大型公益活动期间,街头艺人展演展示活动暂停开展,受活动举办方邀请参加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街头艺人不服从执法部门管理、不遵守场地管理要求的,按照违反事项属性由相应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街头艺人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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