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18-0800-2017-00004 文号 长交运〔2017〕32号
发布机构 长乐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7-05-25
标题 关于同意福建省长乐市出租汽车公司 更新93辆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同意福建省长乐市出租汽车公司 更新93辆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
索 引 号 FZ07118-0800-2017-00004
文号 长交运〔2017〕32号
发布机构 长乐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7-05-2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同意福建省长乐市出租汽车公司 更新93辆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
内容概述 关于同意福建省长乐市出租汽车公司 更新93辆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

关于同意福建省长乐市出租汽车公司 更新93辆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7-05-30 15:25
| | | |

  福建省长乐市出租汽车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我司93部出租车更新的申请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条)和长乐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更新93辆出租汽车,车型为东风雪铁龙DC7162LYEM,发动机排气量为1600CC;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三厢式小轿车。

  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为5年。

  三、你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供连续客运服务,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四、新投放的车辆必须由公司直接经营,其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与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转由他人经营,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本市户口或暂住证明,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和服务卡(证),掌握出租汽车业务知识。

  六、新投放的出租车车身颜色统一为:上湖水绿、下土黄色,车顶灯统一具有LED功能,引擎盖上统一喷涂土黄色“的士”英文标志“TAXI”,车身两侧前门喷制统一企业标志、名称和监督电话。计价器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税控装置,安装符合交通运输厅技术标准的北斗动态监控系统终端实现统一联网功能,座套头枕统一为白色等出租车专用设施及标志,其他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福建省出租汽车服务标准(试行)》、《福建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七、新投放的93部车辆必须在2017年6月内投放完毕,逾期将撤销本行政许可。                  

  长乐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2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