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21-1200-2022-00002 文号 长海渔〔2022〕24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5-18
标题 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121-1200-2022-00002
文号 长海渔〔2022〕24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5-1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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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镇乡(街道)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及所属各中队、局属各相关单位(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省局、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部署,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电〔2022〕35号)、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培训工作的通知》(榕海渔电〔2022〕20)和《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安委〔202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基本思路,以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聚焦“拖网、刺网、围网、张网”四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中毒”五类事故高发情形,以防范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渔业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织密织牢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12月底,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关键时段驻点检查、集中整治整改、分级培训和“回头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相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迅速部署,全面推动、立查立改、持续整改,有效清除各类风险隐患。

(一)全面自查(即日起至12月底)。各相关单位(科室)要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各类事故教训,逐条对照检查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逐项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行动,做到管理部门、渔船渔港、船东船长全覆盖。4月底前,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确保伏休前生产安全。5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组织单位、企业及渔船开展自查,对风险隐患要分类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8月1日至年底,要全面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形成长效机制。

(二)专项检查(即日起至12月底)。采取“分区包片、重点检查”的方式,推动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派出检查组赴全区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省局、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专项大检查、十五条硬措施、市局重点渔业安全工作等贯彻落实情况。深入研究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法制等深层次矛盾问题,从根本上堵住漏洞、消除盲区,推动大检查工作落细落实。

(三)驻点检查(即日起至12月底)。结合区政府安委会年度考核、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等工作安排,针对伏季休渔期、开渔前后、中秋国庆、党的二十大等重点时段,在渔业重点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驻点检查,重点检查基层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排查渔船渔港重大事故隐患,指导帮助地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当地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盯住不放、一查到底。

(四)集中整治(10月1日-12月15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及所属各中队要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持边查边改,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事项清单,将整治整改工作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攻坚措施和时间节点,集中开展重大问题隐患整治整改。

(五)分级培训(即日起至12月底)。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系统主要监管人员、重点乡(镇)村(居)管理人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区渔业执法机构负责三级及以下职务船员、渔业普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后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回头看”检查(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各相关单位(科室)要对不放心的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驻点盯守,对照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关键时段驻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项核实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及时组织“回头看”,严格闭环管理,严防漏管失控问题发生。12月15日前,组织对全年检查情况进行大盘点,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七)总结评估(12月下旬)。要认真总结专项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各相关单位(科室)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总结,各分片检查组、驻点检查人员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局安办。

三、主要内容

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坚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采用“压实责任”“排查隐患”“分级培训”并行方式开展,深入查找、坚决整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压实责任”检查内容。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在属地党委政府统筹下,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定期主持研究渔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渔业安全工作。

2.监管责任追究情况。是否追究较大以上渔业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是否已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是否积极推动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安全管理建议。

3.船东船长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渔船控制人和实际经营人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况。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确保渔船安全适航,有效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安全设备。是否配齐职务船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船员购买保险。是否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遵守航行作业规则、实施编组编队生产、及时报告险情事故、开展自救互救等制度措施。

4.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明确责任、限期整改。是否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年度渔业安全隐患治理,以及渔业无线电、渔业船员等专项整治,按时完成有关重点工作任务。是否贯彻落实《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推动安全检查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强化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冒险出海作业等行为的追责问责。

5.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船籍港地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并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是否对本地登记注册的在航作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管,及时向船舶提供气象海况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技能等专题培训。靠泊港地是否严格落实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所有在港船舶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港内安全生产秩序。是否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确保渔业船舶出港前达到安全适航和船员适任状态。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是否建立健全共管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准确掌握船舶停泊靠泊、进出渔港、航行作业等动态。

6.渔业船员安全管理情况。是否落实渔业职务船员等级职级晋升调整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渔业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积极推动在线培训考试和电子证照工作。是否定期开展渔业船员不适任整治,严厉打击超员出海作业、职务船员配备不足、普通船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贯彻落实《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建立健全船员记分管理流程,减少人为因素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影响。

7.“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结合“中国渔政亮剑 2022”、福建海洋“蓝剑”、“商渔共治2022”等专项执法行动,高强度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对渔业船舶违反休渔规定、“带病出海”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罚、督促整改。是否全面加强渔业船舶审批、修造和检验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渔船“带病出生”和涉渔“三无”船舶产生。

8.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存在对违法违规行为普遍按照下限处罚,不采取扣留船长证书等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针对渔业安全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学习宣贯新版《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涉及危险作业罪的行为推动调查立案,有效强化行刑衔接。

9.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基层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是否存在“小马拉大车”情况,在人财物方面难以支撑渔业安全监管任务。是否简单撤并渔政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

10.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

11.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推广应用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推进本级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是否对渔业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12.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是否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渔业安全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及时赔付。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预赔付机制,推行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有效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排查隐患”检查内容。聚焦“拖网、刺网、围网、张网”四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中毒”五类事故高发情形,重点开展渔船渔港、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等方面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渔船适航状态。主要包括渔船标识、证书证件、消防救生设施、通讯、导航设备安装使用、号灯号型显示、防台风防汛防火及防污染设备配备情况,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海前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排除设施设备老化破损、管路漏油漏气以及电路电器短路等安全隐患。

2.船员适任情况。主要包括配齐配足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核定载员情况。

3.渔港安全情况。主要包括渔港管理、渔港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消防救生及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值守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通报警示、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发生问题的地区和单位整治整改。

(三)“分级培训”培训内容。结合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重点培训以下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及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宣传片《守望蓝海》。

2.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3.渔业安全与应急管理及相关案例。

4.乡(镇)村(居)在渔船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5.乡(镇)村(居)安全监管人员如何做好渔船的日常安全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具体负责的领导、内设机构,认真研究谋划,因地制宜制定专项方案,指导推进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做好自查工作,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推动形成全链条、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体系。

(二)严格检查要求。要充分运用座谈交流、重点谈话、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方法了解真实情况、掌握一手信息、发现真实问题,做到真检查、真督促、真整改,确保检查对象、内容和环节全覆盖。对在基层和管理范围外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本级安委会,及时协调解决。

(三)加强问题整改。大检查期间,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现场处理,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时限、方案“五落实”,对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排查的渔船、隐患、整改、责任情况分别填入“四张清单”,确保隐患整改及时清零。

(四)规范培训机制。各有关单位(科室)要高度重视渔业生产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细化培训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培训工作任务,同时要认真收集培训资料,及时建立培训台账,做好培训档案管理工作。在培训期间,务必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开展线上培训交流,通过采用线上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宣讲与培训相结合、工作部署与培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内容丰富的方式,切实提升培训效果。

(五)强化工作统筹。要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统筹协调,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防感染风险;鼓励在疫情期间采用在线视频、数据比对、无人设备等手段开展监督检查,尽量减少疫情对大检查工作的影响。坚持检查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不得随意向基层和渔船下达指令、提出要求,责令停产停工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防止大检查运动式、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正常生产秩序。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地方主流媒体,发挥各类媒介的宣传优势,集中宣传报道大检查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和单位,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大检查开展情况报送局安办,每月18日前报送《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四个清单”登记表》,分别于6月16日、9月16日、12月16日形成阶段总结报送市局和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四个清单“登记表.doc

 

 

 

                              福州市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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