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7107-0200-2018-00542 | 文号 | 长公综〔2018〕203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8-11-05 |
标题 | 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7-0200-2018-00542 | ||
文号 | 长公综〔2018〕203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18-11-0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
各公安(边防)派出所、局直相关单位:
根据我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部署,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核、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相关审批事项监管措施并予以对外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2018年11月5日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内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旅馆业经营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与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治安部门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核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核
二、事项改革类别
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内容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属地公安局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考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保安培训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他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治安部门、福州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89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核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核
二、事项改革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监管内容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后,督促保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2.督促保安企业落实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督促押运企业加强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和保管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4.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保安企业,开具整改通知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治安部门、福州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九、投诉举报电话:12389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二、事项改革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明示审查要求
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四、加强市场准入监控
(一)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违者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二)加强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五、加强日常监管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二)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严格落实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和储存库安全防范要求等。
(三)对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七、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八、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九、监管处室(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治安部门、福州市公安局治安部门
十、投诉举报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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