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公安(边防)派出所,局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以及上级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排查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公综〔2011〕473号 )的要求,市局决定结合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大会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全市公安机关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以及上级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排查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福州市《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公综〔2011〕473号 )的要求,市局决定结合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大会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一是进一步推动各地整治突出问题督促进一步抓好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二是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四是事故多发点和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五是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和重点车辆事故多发的势头切实得到遏制,有效推动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持续保持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翁建航任组长,交管大队大队长黄香增任副组长,各公安(边防)派出所、局直各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交管大队,杨剑平副大队长任主任。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治理成效。
三、工作重点
(一)道路隐患路段排查治理。
1、全力整治隐患路段。今年市政府确定的4处县级危险路段,各单位要会同安监、交通、公路等部门督促整治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整治工作意见加大整治进度,力争11月底全部整治到位。
2、全面彻底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在前一阶段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段、危险路段、客运车辆营运路线、旅游景区、校园周边等重点部位交通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力度,逐一建档,建立隐患数据,并及时将各类隐患及整改建议书面上报当地政府和同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同时抄送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外公布隐患排查结果。
3、排查健全标志标线。根据《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要求,对已开通即将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的路段,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联合交通运输、建设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进行排查完善,清理整治不规范的标志、标线,推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二)排查治理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
1、排查重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报废注销情况。组织对本辖区机动车定期检验和报废注销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清理排查客货运机动车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情况,逐车排查客货运机动车报废注销情况,落实机动车临界报废告制度。对前一阶段发现本应强制报废监销但仍在使用的149辆机动车,各单位要进行告知及通报当地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建议暂停运营,并采取上门催办、路面查处等措施,全面消灭到期强制报废监销的机动车。在办理货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查验制动、车身反光标识,侧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辆轮胎、外廓尺寸等项目,对安全状况不合格的货车、不予办理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加强企业监管。落实GPS安装使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两客一危”车辆GPS的安装使用的“三个百分百”,严格落实“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强化对驾驶人管理。对驾驶客运车辆超过载人核定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员,要抄送交通运输企业,通知客运驾驶人接受处理。对公路客运车辆两年以内超员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企业直接负责人予以处罚。对于有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定期向社会公布,抄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议客运企业调整岗位。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公安工作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落实工作督导。各单位要按照“领导包片,部门挂点”的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指导。要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作为督察作为公安督察日常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明察暗访,确保整治措施落实。
(三)落实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及时上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的单位,市局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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