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部门公开 > 长乐区政府工作部门 >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索 引 号 | FZ07102-0800-2024-00065 | 文号 | 长发改基〔2024〕142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07 |
标题 | 关于智慧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智慧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索 引 号 | FZ07102-0800-2024-00065 | ||
文号 | 长发改基〔2024〕142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6-0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智慧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
内容概述 | 关于智慧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福州市长乐区产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福州市长乐区产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智慧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和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智慧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402-350112-04-04-570721)。
二、项目年消耗电力3069.84万千瓦时,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折3787.40吨标准煤(当量值),8996.31吨标准煤(等价值)。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值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局将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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