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7102-0600-2023-00016 | 文号 | 长发改价格〔2023〕2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3-04-23 |
标题 | 关于制定长乐区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制定长乐区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2-0600-2023-00016 | ||
文号 | 长发改价格〔2023〕2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4-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制定长乐区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制定长乐区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
福州市长乐区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长乐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已完成成本监审和听证等调价程序,经区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乐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一)水价分类。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的第十五条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常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计价方式。
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2.40元/吨;非居民用水基础水价2.60元/吨;特种用水基础水价5.0元/吨。
二、居民生活用水分级水量、水价
(一)第一级阶梯水价,每户每月20吨以内(含),用水价格为2.40元/吨。
(二)第二级阶梯水价,每户每月21-29吨(含),用水价格按第一级阶梯水价1.5倍确定为3.6元/吨。
(三)第三级阶梯水价,每户每月30吨(含)以上,用水价格按第一级阶梯水价3倍确定为7.2元/吨。
三、合表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
对目前尚未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即: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2.4元/吨)确定。
四、城乡低保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以区民政局提供的具体低保户名单为准,按居民第一级阶梯水价(2.4元/吨)执行。
五、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计价方式和累进加价的幅度按《关于长乐市城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长发价〔2015〕5号)执行。
(一)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
(二)用水量超定额加价幅度和比例。
1.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
2.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部分,加价35%。
3.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
4.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六、“两高一剩”行业或单位用水价格
对经区经信局认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具体超定额累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按《长乐区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价〔2017〕25号)执行。
(一)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20%。
(二)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45%。
(三)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100%。
(四)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80%。
七、用户用水定额的核定
用户用水定额,由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长乐区远航供水有限公司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进行核定,并予以公布。
八、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23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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