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2-0600-2020-00181 文号 长发改价格〔2020〕16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0-11-06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102-0600-2020-00181
文号 长发改价格〔2020〕16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0-11-0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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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停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2.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3.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停车泊位执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五)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爱心路以南,吴航路鳌山路以北,政和路、胜利路、解放路以西,爱心路以东围合的区域(含道路)。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

  1.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区域等级 收费时间 收费标准

  一类区域 8时—22时 首次:2小时/5元

  2小时后:2元/小时

  

  二类区域 8时—22时 首次:2小时/5元

  2小时后:1元/小时

  

  注:15分钟内免费,夜间时段(22时-8时)免费;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2.长乐国际机场停车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15分钟内 免费

  2小时内 10元 12元 15元

  超过2小时后每半小时 3元 4元 5元

  计时停车场24小时封顶收费 60元 70元 80元

  过夜停车场24小时封顶收费 40元 50元 60元

  3.松下陆岛交通码头停车收费标准

  按次收费:以6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车辆停放一个计费单位时间内每辆次5元;一天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收费15元。

  注: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

  类别 收费标准 24小时

  最高收费

  计时

  收费 停车15分钟内免费

  3小时内5元 超过3小时后, 每1小时加收1元。 15元

  计次

  收费 以6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车辆停放一个计费单位时间内每辆次5元;一天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收费15元。

  

  

  说明:1.上表收费标准为最高价,经营者可根据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进行下浮;

  2.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3.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实行15分钟

  四、车辆类型划分和计费

  车辆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即:

  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五、下列情况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车辆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二)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

  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将实际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局。属于政府定价的新建停车场在开业前应及时向发改局提出定价建议。

  七、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法经营。停车场所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发票。不提供发票的,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九、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往长乐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期间,若国家及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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