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7111-0200-2018-00165 | 文号 | 长财行〔2018〕69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05 |
标题 | 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11-0200-2018-00165 | ||
文号 | 长财行〔2018〕69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3-0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励我区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
2.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应按省文件精神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
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3.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分别抵顶招待费和车辆运行支出。
特此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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