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7252-2500-2021-00001 | 文号 | 长市监行罚字〔2021〕74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3-29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2021年2月1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清燕小吃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陈清燕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未佩戴口罩,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
索 引 号 | FZ07252-2500-2021-00001 | ||
文号 | 长市监行罚字〔2021〕74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3-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2021年2月1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清燕小吃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陈清燕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未佩戴口罩,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
当事人: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清燕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50182MA3284X76B
住所(住址):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三峰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X
2021年2月1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清燕小吃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陈清燕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未佩戴口罩,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陈清燕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仍旧未佩戴口罩,当事人该行为涉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摄像、拍照为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2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2021年3月10日,在长乐区航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二楼询问室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林荣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2月1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清燕小吃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陈清燕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未佩戴口罩,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陈清燕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仍旧未佩戴口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2月23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及《证据卷页》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店内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未佩戴口罩的事实;
2、2021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店内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未佩戴口罩的事实;
3、2021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航城【2021】0209011号)1份,证明在2021年2月10日当事人店内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未佩戴口罩的事实;
4、2021年2月23日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者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21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店内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制作区内加工制作食品时未佩戴口罩,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长乐支行(账户: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110510100100200538)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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