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504-3000-2021-00080 文号 长退役军人〔2021〕39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1-07-22
标题 关于发放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发放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504-3000-2021-00080
文号 长退役军人〔2021〕39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1-07-2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发放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发放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通知

关于发放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6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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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12号)、《关于做好进新疆地区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征〔2018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02号)、《长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2227号)和区武装部《关于调整我区义务兵优待金和退役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暨2017年我区西藏兵优待金及退役后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事》(长武〔201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区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根据文件精神,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我区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26元(统计局数据),经测算,我区2019年自主就业服役2年的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49226元×120%-9000元(部队已发)=50071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即每多服一年增发2503元。自主就业进疆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普通义务兵的2倍发放

二、补助金额

我区2020年度秋冬季共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74人(其中进疆士兵7人)。经测算需发放地方一次经济补助金9449565元。具体情况如下:

1、我区2020年自主就业服役2年的退役义务兵109人(其中进疆士兵7人),服役2.5年义务兵27人,共需发放地方经济补助金7193944元。

2、我区2020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共有38名,经测算,共需发放地方经济补助金2255621万元。

三、发放办法

以上地方经济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我局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到自主就业义务兵个人帐户上。

 

附:长乐区2020年度秋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福州市长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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