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村建站:
依据《关于禁止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通知》(长道安办【2019】24号)文件精神。请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认真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巡逻车、环卫车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对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主动封存,自觉抵制购买,拒绝上路行驶,共同营造一个文明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反馈至镇道安办。联系人:王航生,联系方式:18750115457。
附件:《关于禁止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通知》(长道安办【2019】24号)
长乐区潭头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附件:
福州市长乐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长道安办[2019] 24号
关于禁止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局:
近期,我区道路出现大量无牌无证电动车四轮车上路行驶,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的巡逻车辆、环卫车和老年代步车等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上路行驶,给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改善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等法律法规,现将全面禁止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等车辆上路行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牌无证车辆管理规定
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机动车范围,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巡逻车、环卫车、老年代步车等四轮电动车均属于电动汽车范畴,纳入机动车管理。
凡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公告》目录内,未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上牌、未缴纳强制保险的电动四轮车,禁止上路行驶。
二、无牌无证车辆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和驾驶无牌车辆,是属于两种不同的交通违章行为。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分别予以处罚,之后再合并执行。
(一)机动车无号牌上道路行驶:处2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车辆。
(二)无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处1500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车辆:处500元罚款,记12分。
四、有关要求
各乡镇(街道)及住建局应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巡逻车、环卫车开展一次全面清查,主动封存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自觉抵制购买,拒绝上路行驶,共同营造一个文明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反馈至区道安办。区道安办传真:22055512;联系方式:22055523。
福州市长乐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