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916-0100-2020-00015 文号 长梅政〔2020〕56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梅花镇 生成日期 2020-07-13
标题 关于印发《长乐区梅花镇人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长乐区梅花镇人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916-0100-2020-00015
文号 长梅政〔2020〕56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梅花镇
生成日期 2020-07-1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印发《长乐区梅花镇人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长乐区梅花镇人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乐区梅花镇人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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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内部权力运行,严防廉政风险,避免违法违规操作,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长乐区梅花镇人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乐区梅花镇人民政府

                           2020713                

          

长乐区梅花镇人民政府采购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财政所为梅花镇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专管员为财政所工作人员。由财政所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内设财务、资产、法制、纪检和采购需求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部门(岗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相关部门(岗位)间的沟通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

  二、完善集体决策机制

在实施预算金额为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时,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讨论,项目业务部门向参会领导汇报项目具体事项,党政领导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决策过程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涉及各方单位做好信息沟通,采购专管员负责与财政局等上级采购主管单位做好信息沟通,项目业务部门和采购专管员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采购项目重点环节开展要求和条件,确保信息畅通。采购项目的重点环节应确保在坚持“经领导集体决策通过、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财政局等上级采购主管单位要求、已与项目涉及各方单位达成一致”原则的条件下开展落实。

  三、强化政府采购流程控制

(一)编制采购预算

财政所预算人员负责向各部门传达区财政局预算规定和要求,各部门按要求结合工作需求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并报财政所汇总,后由财政所预算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方可上报区财政局。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由项目业务部门和财政所选择3-5家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的单位,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项目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财政所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开会决定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方式包括随机抽选、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形式,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表决方式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会议过程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表决结果。

(三)制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各部门按自身工作需求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原因、采购内容规格要求、采购预算金额等采购涉及事项,由业务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初审,党政办负责人、后勤分管领导确认,纪委书记、镇长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交财政所采购员汇总。采购员拟定采购报告交镇长审批后盖政府印章。采购报告应说明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原因、采购内容、各采购内容预算金额与总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确保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能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经审批通过的采购报告由采购员扫描上传采购系统报区财政局采购部门审批。

由采购领导小组(三人以上)对采购标的进行市场调查(调查内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并形成调查记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由单位组织,也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由熟悉该项目的采购需求部门人员、纪检监督人员参加。需求论证资料(含专家签字的需求论证报告、专家职称证件复印件、组织需求论证的图片资料)随其他采购资料一并留存归档。

(四)委派监督人员和采购人代表

由镇纪委确定监督人员或邀请其他有监督权的部门安排监督人员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详审进行监督。

政府有符合采购人代表条件的人员,由业务部门报经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采购人代表。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难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人代表的,报经区财政局同意,从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中选择符合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由政府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采购人代表职称、身份的证书、证件和材料。

(五)签订合同

由业务部门审核确定采购合同内容,并将审核无误的合同交镇长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留存。

(六)履约验收

政府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的,应由财政所、业务部门、纪委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参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政府或采购代理机构成立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材料,列明验收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七)档案管理

项目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对项目全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采购员应对经办的采购操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材料等采购记录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整理归档。项目业务部门和采购员应确保采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采购相关人员不得与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当利益,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代理机构与政府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采购流程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行为应及时纠正。采购合同应交镇长审核,采购人不得作为验收人员。

  五、强化运行监督

镇纪委应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多个角度、不同方位,对包括采购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参加对象都实施全过程监督。从查访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供应商等的礼品、礼金,或接受了有关方面的不正当权益;工作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监督采购员及其他采购相关人员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镇纪委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采购相关人员严肃处理,落实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原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采购审批人员应对审批内容严格把关,对重点环节未按规操作的及时指出并纠正。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

采购员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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