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908-3000-2024-00006 文号 古政〔2024〕44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古槐镇 生成日期 2024-07-11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 古槐镇组账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 古槐镇组账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908-3000-2024-00006
文号 古政〔2024〕44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古槐镇
生成日期 2024-07-1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 古槐镇组账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 古槐镇组账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 古槐镇组账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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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

现将《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组账村管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 

 


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组账村管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经济活动,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州市全面深化集体“三资”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福州市长乐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长乐区组账村管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长乐区古槐镇行政区域内有经济活动但未成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小组。

(二)基本原则。独立核算的小组集体“三资”必须纳入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村集体负责人一支笔制度。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社)加强对所辖小组经济活动的指导与监督。

(三)管理模式。小组经济活动在坚持组级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经组内民主程序通过后委托村社、乡镇(街道)代理记账,规范组级财务管理。

二、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岗位设置。推行村“两委”成员包组联系制度。小组经济业务较多的可设报账员一名,并落实好岗位回避制度。小组报账员负责小组日常经济业务办理、资产管理与清查、账务核对、财务公开等事项。

(五)民主决策。小组参照《福州市长乐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长乐区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物资服务采购及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明确民主程序决策事项,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小组日常经济事项,先由组内商议,再提交村“两委”、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先由组内商议形成书面初步方案,再提交村“两委”、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最后组织召开本组成员(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组内商议重大经济事项时,联系本组的村“两委”成员参加,同时可吸收老党员、老干部等共同商议。

(六)审批管理。实行小组财务支出联审联签、线上审批、在线支付、逐笔公开的闭环管理。组级经济业务发生后,经手人取得真实反映经济事项的合法原始凭证。原始票据由小组经手人、负责人签字后,再按村集体财务开支管理制度发起审批并进行网上支付。

三、资金收支管理

(七)资金存放管理。小组资金统一存入村级基本账户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小组资金按组分别建账,直接在村社基本账套内各相关科目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一般不单独设置账套。

(八)规范收入管理。小组收款事项发生后,统一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开票,并及时做好对账核销工作。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等。

(九)严格支出管理。小组支出分资本性支出和管理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在核算时计入相关资产类科目,管理性支出费用化。小组相关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和支出标准按组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经村社审核后报乡镇(街道)“三资办”批准备案。村“两委”成员兼任组级管理人员的,原则上不得取酬。小组成员参加集体会议或活动,实行误工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日不超过100元,不得再开支餐费,不准购买发放会议纪念品。

(十)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建立镇、村、组三级核对机制,确保代理业务规范清晰。代理会计至少按季与村报账员做好相关科目核对工作,村报账员与各组做好相应的核对工作。

四、附则  

(十一)规范档案管理。乡镇(街道)做好指导、监交工作。小组对涉及集体“三资”的重要档案文书造册,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给村社档案管理员,在村档案室设柜统一管理。村社人员变动时办理必要的移交手续,确保档案资料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十二)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三资”监管制度的行为,由乡镇(街道)责令其纠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其退还;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依规依纪调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试用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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