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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7100-1500-2015-00003 | 文号 | 长政综〔2015〕240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5-12-01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你办《关于<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补偿及安置方案,请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
索 引 号 | FZ07100-1500-2015-00003 | ||
文号 | 长政综〔2015〕240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5-12-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你办《关于<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补偿及安置方案,请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
大樟溪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你办《关于<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补偿及安置方案,请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此复
长乐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结合长乐市近年来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据、原则、范围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3]16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乐市2014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15]44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综[2011]171号)等文件精神,参考福平铁路和长平高速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相关征迁标准。
(二)补偿原则
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按照“资金包干封顶、补偿费用自求平衡、项目内统筹”的原则。
(三)征迁范围
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以规划红线及设计图纸用地范围作为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或部分在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按整座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拆迁面积给予拆迁。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地面物补助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1);
2、工业企业的国有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底价18万元/亩给予补偿,国有划拨土地减3万元/亩,除此之外,产权人按规定自行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凭票据经认可后方能给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废残地征地补偿标准:因项目用地红线内征收后残留且无法再行生产的边角地、废残地另行计算补偿,其面积以征收总面积(隧道、坑塘水面、河流水面、内陆滩涂除外)的2%,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包干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3000元/亩(隧道、坑塘水面、河流水面、内陆滩涂除外)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统筹。
(四)工程所需临时用地年租金按上级部门批复征收主线集体土地补偿费的5﹪标准补偿,其租金支付年限以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主线标准实施。复垦保证金由用地单位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缴纳。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用地单位应严格按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程序报批,涉及林地的,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生产生活留用地的补偿费:以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农用地面积(不含安置地),按3万元/亩给予农民生产生活留用地货币补偿费,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发展生产及公益事业。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原住房面积不足20㎡且所在乡镇(街道)区域内还有其他住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范围内有多处被征收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确认补偿面积;营业性用房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根据《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长政综[2013]16号),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下称确认面积)实行市场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货币补偿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确认建筑面积×(区位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按时搬迁奖励和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按市场评估价)。
(二)产权调换(即住宅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即住宅安置)的,以所在乡镇安置地块统建的单元房安置为主。个别偏僻、零散地区的宅基地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条件下,可适当考虑宅基地安置。
2、单元房安置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实行“拆一补一、互补差价”原则,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集中安置,安置单元式住宅房型面积为45—150平方米,房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具体安置地点、房型面积由乡镇在具体细则中予以明确。个别宅基地安置根据现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所在地乡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在集中安置区安排地块安置。
3、被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确定的面积超过确认面积20㎡以内部分(含20㎡),按对接价的0.5倍计,再超过部分按对接价计。(注:对接价由区位评估单价加上安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80﹪再加上搬迁奖金构成,其中安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取长政综[2010]187号文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所规定的一级钢筋砼结构650元/㎡)
4、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
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房单价(对接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附表2),制定被征收房屋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率评定标准(见附表3)。
5、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
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6、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10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
7、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认与补偿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合法有效产权证明面积为计算依据。
1、对有审批手续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对民房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按审批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
2、在《土地法》实施以前的房屋的补偿标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房的,按同时间同结构建造房屋面积的100%给予确认和补偿。
3、对有收取土地补偿费的房屋的补偿标准:无上述四证,但乡镇及行政村有收取土地补偿费,且能在政府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或自行拆除的,根据收费面积,按同时间同结构建造房屋面积的90%给予确认和补偿。
4、对无任何审批手续且乡镇、村未收取土地补偿费的房屋的补偿标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建房的,无任何审批手续且乡镇、村也没有收取土地补偿费的被征收房屋,依法不予补偿。但能在政府规定拆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或自行拆除的,按照建筑物结构的不同,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助:简房90元/㎡;土木结构120元/㎡;砖木石与砖砼结构170元/㎡;铁皮屋180元/㎡。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或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按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5、参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东湖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补贴标准,畜禽场拆除补偿标准为:猪舍170元/㎡,牛舍220元/㎡,兔舍170元/㎡,蛋鸡舍149元/㎡、蛋鸭舍、鸡舍57.6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照文武砂东湖水环境污染整治拆迁补偿标准。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建设的畜禽场按以上标准的50﹪补偿,2009年6月以后新建的畜禽场一律不予补偿。
6、宅基地处理办法:
(1)对无地面建(构)筑物的宅基地(含火灾遗迹地),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村两级缴费凭证或村以上单位证明的未建宅基地,要求货币补偿的,按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乐市2014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15]44号)文件规定执行;要求住宅安置的,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按宅基地面积2倍安置住宅,以对接价结算。其中宅基地面积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2)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土地使用证面积2倍的,按以下计算式增加住宅安置面积:
增加的住宅安置面积=土地使用面积×2-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增加的住宅安置面积部分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按对接价结算)。
7、营业性用房的确认:
(1)营业性用房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能直接对外经营的店面或商场用房。
(2)对于拥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建筑结构适用经营性用房,并依法纳税的视同营业性用房。
(四)、搬迁过渡补助及奖励
搬迁、过渡补助费及奖励的标准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以被征迁人实际认定的征迁面积为依据。
1、搬迁补助费:住宅搬迁补助费按8~10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费按15~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次的,按5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安置的给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过渡)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8~10元/平方米·月,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15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3、过渡期限: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住宅安置)的,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征迁人的责任,逾期未给予房屋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4、搬迁奖励:凡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搬迁并移交房屋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超过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闭路电视迁移补助费50元/户、电话迁移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等,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各相关部门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六)、少房户和特困户优惠政策
1、少房户优惠政策:对除了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经审核无其他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
2、特困户补助: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经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每户3万元装修补助。
(七)、签约期限:本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发布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公告通知签约之日起30天内。
(八)、凡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按期限搬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九)、建筑物(构筑物)的丈量、评估工作由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整条线路委托同一家丈量和评估公司。丈量、评估的费用按建筑行业有关规定标准支付,具体安置方式由所在乡镇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审批。涉及特殊建(构)筑物、设备搬迁、道路改迁、水利设施及其他个案处理的征收补偿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审,并以评审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坟墓和果木搬迁补偿
(一)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1、一般坟墓搬迁标准:2000元/穴。
2、搬迁坟墓数量的认定:以行政村为单位的“五到位”人员(即市铁路建设征迁指挥部代表、乡镇政府代表、村委会代表、产权人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现场清点认定有效,并以各方代表现场签字、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建设工程地面(下)物、坟墓清点数量签认表》(附表5)为凭据。
(二)果木搬迁补偿
果木补偿标准参照福平铁路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标准,分为成片果木、古树两类:
1、搬迁果木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4。
2、搬迁果木数量的认定: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六到位”人员(即福平铁路公司代表、市铁路建设征迁指挥部代表、乡镇政府代表、村委会代表、产权人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现场清点认定有效,并以各方代表现场签字、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福平铁路长乐段建设工程地面(下)物、坟墓清点数量签认表》(附表5)为凭据。
五、杆、线、管、网等设施搬迁补偿工作
(一)在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征地范围内的“杆(铁塔)、线(缆)、管、网”等必须搬迁到福平铁路(长乐段)控制红线范围之外,杆、线、管、网等补偿标准按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12]278号文件执行。
(二)新建搬迁的各类杆、线、管、网所占用土地(含地面物)参照主线补偿标准执行,由所在乡镇负责统筹。
六、个案补偿
个案界定
海上渔业设施、定置网、特殊坟墓、苗圃、经过审批的“民爆”、各类“危化品”仓库;供水供电设施、道路改线、改河、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古树名木、药材林、红豆杉、直径30㎝(含30㎝)以上的树木、蔬菜大棚;礼堂(文化中心)、宗(支)祠、学校、教堂、寺庙、企业厂房和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等,均为个案范围,其补偿费用按有关程序确定补偿标准。
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1、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成立长乐市大樟溪引水工程建设征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立若干工作小组。
2、沿线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职责分工
1、市指挥部职责
根据省、福州市要求及长乐市委、市政府的安排,综合协调征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适时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确定并提交上报需要省、福州市、长乐市委、市政府协调的重大事项。
2、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⑴综合协调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各类征迁进展工作的落实;负责安排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及提交会议需要研究的相关议题;
⑵指导、宣传、培训福州大樟溪引水工程长乐段征迁补偿方案;
⑶协调办公室各工作小组工作,督促检查沿线乡镇、村征迁补偿工作;
⑷做好征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⑸做好合同、《补偿协议》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⑹协助业主单位做好联络工作。
3、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⑴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指挥部的决定;
⑵受市政府委托发布征地、搬迁等各类公告;
⑶制定辖区路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并报请市政府核准;
⑷受指挥部委托,做好辖区路段各类土地征迁、房屋丈量评估、果树坟墓的清点认定等工作。
八、补偿资金拨付办法
(一)长乐市大樟溪引水工程征迁指挥部设立专项账户,并由指挥部向福州市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调推进指挥部申请用款,按照相关补偿协议,协调意见或会议纪要下拨到相关乡镇相对应专项账户。
(二)征迁补偿统筹费用和工作经费
根据相关乡镇的征收土地、拆迁建(构)筑物、果树、坟墓等的数量、完成各项任务的进度情况及业主单位包干补偿费用余额等情况,经指挥部成员办公会议研究,按比例给予一定金额的征迁补偿统筹费用和工作经费。
九、解释权与争议解决办法
(一)本实施方案由长乐市大樟溪引水工程建设征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补偿争议解决办法:
依照本《实施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我市出台新的文件规定,另行研究确定调整补偿标准。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福州至平潭铁路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从长乐市政府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4 长乐市果木补偿标准表.doc
附表5 福州至大樟溪引水长乐段建设工程地面(下)物、坟墓清点数量签认表.doc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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