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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7100-1500-2014-00003 | 文号 | 长政综〔2014〕76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4-04-23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营滨路古槐段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营滨路古槐段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批复 |
索 引 号 | FZ07100-1500-2014-00003 | ||
文号 | 长政综〔2014〕76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4-04-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营滨路古槐段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营滨路古槐段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批复 |
古槐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长乐市营滨路古槐段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请示》(长古政〔2014〕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补偿及安置方案,请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此复
长乐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长乐市营滨路古槐段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古槐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长乐市营滨路古槐段的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长政综[2013]16号)和《长乐市营滨路工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长营路指[2011]1号)等有关规定,参考《长乐市营滨路玉田段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和《长乐市营滨路罗联段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安置范围
长乐市营滨路古槐段工程用地范围内,以设计图纸用地范围图为依据,建筑物全部或部分在公路用地红线内均全部拆迁,并按整座建筑物计算拆迁面积给予拆迁安置。
二、拆迁安置原则
1、安置方式:营滨路古槐段房屋拆迁涉及井门和竹田两个村。井门村房屋征收原则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按现行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自行建造安置;竹田村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即房屋安置)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房屋安置:以原拆迁房屋(下称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以拆迁人实际委托测量确认的面积(下称拆迁面积)为依据,按1:1比例确定安置面积。
(2)货币补偿: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以拆迁人确认的拆迁面积为依据,按原房(建筑物)评估价和土地补偿价。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确认建筑面积×(住宅区位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按时搬迁奖励和补助。
具体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在上述两种方式中自由选择,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部分房屋安置加部分货币补偿,但所确认拆迁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不是唯一住房的拆迁户,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不予房屋安置。
2、拆迁户确认方式: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户原房合法有效证明为计户依据;被拆迁人有多处合法有效的被拆迁房屋,合并计算房屋拆迁面积,按一户被拆迁户计;若夫妻双方有两处以上的被拆迁房屋,也按一户被拆迁户计。
3、拆迁户房屋面积及价值确认方式: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之前公示的测量结果,评估确认的价格等因素确定拆迁面积和房屋价值。具体如下:
(1)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拆迁户,按建筑面积的评估价格的100%给予确认补偿款和安置面积;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房屋,按确认拆迁面积相应评估价格的100%给予确认补偿款和安置面积;
(3)对持有以上四证之一或1987年1月1日前建的单层拆迁户,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100%给予确认补偿款;
(4)无上述四证,但镇、村有收取土地补偿费,且能在政府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根据收费面积,按确认拆迁面积相应评估价格的100%给予确认补偿款,100%给予确认安置面积;
(5)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的,无任何审批手续且无镇、村收取土地补偿费的拆迁户,依法不予补偿,但能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额,按照原房评估价格95%给予确认补偿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强行拆除;对于确实住房困难的拆迁户给予酌情考虑安置面积;
(6)拆迁户的合法建筑用地按13万元/亩给予补偿,如有围墙、水泥埕等其他构建物另计补偿,其他未经审批的用地按3.432万元/亩给予补偿。
4、拆迁户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长乐市营滨路古槐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约定搬迁时间搬迁。
(1)搬迁补助费: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以所确认拆迁面积为依据,拆迁补助费为6-8元/平方米·次,每次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按500元计。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户享受2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享受1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以所确认拆迁面积为依据,临时安置补助费为6-8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安置交房之日止,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逾期交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应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空房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拆迁补助费和两年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支付。
5、按时搬迁奖励: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以所确认拆迁面积为依据,给予支付按时搬迁奖金150元/平方米。超过期限搬迁交房的,不予发放搬迁奖金。
三、房屋安置方法
1、安置原则:根据被拆迁户确认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户型面积,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按照相对接近的档次给予安置。首套安置后,余下安置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不再给予房屋安置,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房基本情况:安置房位于古槐镇竹田村过溪地块。
(1)户型面积:安置房户型设计4种。其中,90平方米和118平方米为6层无电梯普通单元房,132平方米和150平方米为16层电梯单元房。
(2)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
①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按《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表一)。
安置房单价(对接价)=区位评估单价+安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80%+搬迁奖金。(其中安置房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参照《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中规定的一级钢筋砼结构650元/平方米)。
②安置房超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按对接价的0.5倍计,再超出部分按对接价计。
(3)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
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4)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100/平方米(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
(5)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每户装修3万元补助。
(6)安置新房契税交纳:安置房的证件由古槐镇人民政府和竹田村委会负责组织办理,拆迁户协助提供办证手续及相关证件。证件办妥后,交给拆迁户,安置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不收办证费用;超出拆迁面积部分,办证税费按国家规定收取,由拆迁户负责缴纳。
(7)选房方式:安置房选房采取抽签方式,安置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不作层次调节,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的层次调节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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