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文件 >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索 引 号 | FZ07100-1500-2013-00154 | 文号 | 长政综〔2013〕189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3-09-24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0-1500-2013-00154 | ||
文号 | 长政综〔2013〕189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3-09-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乐市人民政府
2013年 9月24日
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2012年8月15日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0]187号)、《关于公布长乐市2008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09]109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综[2011]171号)及参照201省道赶兜至文岭路段建设工程指挥部《关于印发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文浮指[20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了《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长两港指〔2012〕5号)。鉴于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即将动工,涉及征迁量较大,为进一步做好二期工程征迁补偿工作,根据市政府下发的《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乐市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3]16号)文件精神,在对《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长两港指[2012]5号)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以规划红线及设计图纸用地范围为本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或部分在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均按整座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拆迁面积给予拆迁。
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含青苗)及地面物补助标准
1、本工程项目涉及的土地征用补偿,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1)。
2、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废残地,因项目用地红线内征用后残留且无法再行生产的另行计算补偿,且面积控制在征地总面积的5%以内。
3、青苗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隧道、河道除外),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
4、项目用地的农业设施等地面物(含地面农业设施、临时搭盖和零星果树等经济作物),按征用地总面积每亩1500元给予补偿(隧道、河道除外),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
5、工程所需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每年按同地类征地补偿费用的5%支付,其租金支付年限以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复垦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10%补偿,其复垦年限以一年计算。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
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安置方式由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货币补偿
拆迁确认的住宅面积和宅基地的合法面积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乐市2008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09]109号)界定的土地区位等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以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住房。包括建安补偿和建筑占地、空地、埕地等补偿,并按下列条件给予确认补偿:
1、对有审批手续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对民房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按审批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100%给予补偿。
2、在《土地法》实施以前的房屋的补偿标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房的,按同时间同结构建造房屋面积相应评估标准的100%予以补偿。
3、对有收取土地补偿费的房屋的补偿标准:无上述四证,但乡镇(街道)有收取土地补偿费,且能在政府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根据收费面积,按同时间同结构建造房屋面积相应评估标准的90%给予确认和补偿。
4、对无任何审批手续且未收取土地补偿费的房屋的补偿标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建房的,无任何审批手续且乡镇(街道)也没有收取土地补偿费的房屋拆迁,依法不予补偿。对能在政府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迁腾空房屋的,按照建筑物结构的不同,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助:简房90元/㎡,土木结构120元/㎡,砖木石与砖砼结构170元/㎡。逾期不自行搬迁腾空房屋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按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5、对无地面构筑物的宅基地(含火灾遗迹地)、已取得土地证或村以上单位证明的,按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乐市2008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09]109号)中的乡镇(街道)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的标准(见附表2)进行补偿。
6、凡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搬迁并移交房屋的,按200元/m2奖励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补助。搬迁补助费按8元/m2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7、养猪场、养鸡、养鸭场等拆迁补偿标准:2006年6月之前建设的畜禽场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养猪场房屋170元/ m2;养牛场220元/m2;养鸡、鸭场60元/m2;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建设的畜禽场的房屋按以上标准的50%补偿;2009年6月以后新建的畜禽场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二)住宅安置
1、被拆迁房屋以产权调换的,以所在乡镇(街道)安置地块统建的单元房安置为主。个别偏僻、零散地区的宅基地在符合乡镇(街道)建设规划的条件下,可适当考虑宅基地安置。
2、单元房安置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实行拆一补一、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集中安置。个别宅基地安置根据现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所在地乡镇(街道)新农村建设规划,在集中安置区安排地块安置。
3、根据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附表3),制定拆迁房屋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率评定标准(见附表4)。拆迁房屋用地基准地价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乐市2008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09]109号)有关规定执行(见附表2)。实施住宅安置的,应依照上述规定,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包括土地区位评估和房屋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和宅基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价结清差价。
4、根据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0]187号),选择住宅安置的给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搬迁补助费按8元/m2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在过渡期内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以拆迁人实际认定的拆迁面积为依据,按8元/m2·月计算,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30m2的,按每月18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封房之日起计算,终止时间以安置房交房之日止,上限为三年。凡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搬迁并移交房屋的,按200元/m2奖励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补助。
5、具体的住宅安置方案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实施。
四、鳗场拆迁补偿
参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省道赶兜至文岭路段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09]165号)文件,鳗场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费包括鳗场建(构)筑物拆除补偿、鳗鱼搬迁损耗费和过渡期养殖租池费用。鉴于市政府先后于2000年10月17日(长政[2000]33号)、2005年1月18日(长政[2005]6号)两次通告严禁非法养殖,拆迁补偿将考虑养殖场证照的完整和建场时间给予区别对待。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5。
五、养殖池拆迁补偿
养殖场办公管理房及临时搭盖补偿标准按170元/m2,搬迁奖励按150元/m2,精养池补偿标准按55元/m2,半精养池补偿标准按20元/m2,土体结构的养殖池补偿标准按15元/m2。
六、坟墓搬迁和果木补偿
1、符合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坟墓搬迁以穴为计算单位(不含无主墓),参照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建设规定的坟墓搬迁标准,每穴搬迁补助费1000元。
2、果木补偿标准参照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建设规定的标准,分为成片果木、古树两类,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6。
七、供水、电力、通信(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的“杆(铁塔)、线、管、缆”搬迁及拆迁补偿
1、本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杆(铁塔)、线、管、缆”必须按通过专家评审的两港路改造工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进行搬迁。
2、通信、广电等弱电管线的“杆(铁塔)、线、管、缆”搬迁费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按审后价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助,搬迁具体工作由各弱电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实施;部队通信“杆(铁塔)、线、管、缆”的搬迁补偿费全额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具体的拆迁、下地、维护等工作由部队自行负责实施。
3、供水管道、电力线路的搬迁补偿以个案方式研究确定。
八、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程序
1、指挥部做好广泛征求意见并做深入宣传。
2、指挥部或市政府授权机关委托相关乡镇(街道)发布征地搬迁公告。
3、乡镇(街道)使用权人、产权人或建造人共同丈量被拆迁人的征地和拆迁数量,核实使用权人、产权人或建造人的实际情况,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报指挥部核实。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由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对有异议的进行重新审查,审查结果报指挥部确认,经确认后方可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依据。
5、指挥部审定乡镇(街道)上报的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交付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6、由乡镇(街道)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7、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的,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中的房屋征拆补偿未尽事项按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3]16号)文件执行。本实施方案在今后施行过程中,如果市政府制定新的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十、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以个案方式提交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本实施方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长乐市各乡镇(街道)征地费标准表
附表2:长乐市乡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
附表3:长乐市拆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
附表4:长乐市拆迁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附表5:长乐市鳗场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6:长乐市果木补偿标准表
附表1: 长乐市各乡镇 (街道)征地费标准表 |
||||||||
|
|
|
|
|
|
|
单位:万元/亩 |
|
地类
|
水田 |
旱地 |
园地 经济林 |
养殖水面滩涂 |
林地 |
其 它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耕地年产值 |
征地费 |
||||||||
镇乡 |
||||||||
古槐 |
3.30 |
3.30 |
2.20 |
2.00 |
2.00 |
2.00 |
2.00 |
0.1320 |
文武砂 |
3.30 |
3.30 |
2.20 |
2.00 |
2.00 |
2.00 |
2.00 |
0.1320 |
漳港 |
3.30 |
3.30 |
2.20 |
2.00 |
2.00 |
2.00 |
2.00 |
0.1320 |
江田 |
3.30 |
3.30 |
2.20 |
2.00 |
2.00 |
2.00 |
2.00 |
0.1320 |
松下 |
3.30 |
3.30 |
2.20 |
2.00 |
2.00 |
2.00 |
2.00 |
0.1320 |
摘自长政综[2011]171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附表2: 长乐市乡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
乡镇名称 |
土地级别 |
基准地价 |
修正幅度 |
|
元/㎡ |
万元/亩 |
|||
古槐镇 |
一级 |
378 |
25.20 |
±15% |
二级 |
312 |
20.80 |
±15% |
|
三级 |
245 |
16.33 |
±15% |
|
文武砂镇 |
一级 |
321 |
21.40 |
±15% |
二级 |
245 |
16.33 |
±15% |
|
江田镇 |
一级 |
378 |
25.20 |
±15% |
二级 |
320 |
21.33 |
±15% |
|
三级 |
248 |
16.53 |
±15% |
|
松下镇 |
一级 |
325 |
21.67 |
±15% |
二级 |
283 |
18.87 |
±15% |
|
三级 |
245 |
16.33 |
±15% |
|
漳港街道 |
一级 |
704 |
46.93 |
±15% |
二级 |
540 |
36.00 |
±15% |
|
三级 |
414 |
27.60 |
±15% |
摘自长政综[2009]109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乐市工程建设指挥部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表3: 长乐市拆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
类别 |
等级 |
单价元/平方米 |
主 要 特 征 |
备注 |
|||
结 构 |
楼地面、顶棚 墙面装修 |
门 窗 |
设 备 |
|
|||
钢筋砼结构 |
一 |
650 |
框架结构,满堂或桩基础,五层或五层以上,钢筋砼楼屋盖,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混合砂浆喷塑。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二 |
490 |
框架结构,带形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框架、普通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
砖混结构 |
一 |
440 |
外墙厚24CM,钢筋砼地圈梁,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层盖,砼板架空热层,楼层二层或二层以上。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设有结构柱的增加4% |
二 |
360 |
外墙厚18CM或18CM以下毛条石基础,钢筋楼盖三层或三层以下。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
砖木结构 |
一 |
390 |
24CM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瓦屋面,木基层,木楼盖。 |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屋架跨度大于10米的增加2% |
二 |
290 |
山墙厚18CM或18CM以下,山墙搁檩,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 |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普通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
木结构 |
一 |
570 |
旧式(五或七落柱)排架扇,木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井柱基,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
木地板,厅堂三合土地面(前后廊石板),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 |
旧式板门扇、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二 |
420 |
两层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
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窗、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
三 |
290 |
旧式单披排架扇(或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部分夯土墙围护。 |
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窗、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
土木结构 |
|
260 |
夯土墙承重,乱毛石基层,木瓦屋面,木基层,山墙搁檩。 |
水泥砂浆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窗、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砖混结构 |
|
190 |
简易八子落柱。山墙搁檩,构件不规格。瓦屋面,杂料基层。 |
水泥砂浆面,四周杂料围钉。 |
板门窗、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
摘自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
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附表4: 长乐市拆迁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房屋标准 |
成新率 |
基本评定标准 |
完好房 |
95% |
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下沉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 |
基本完好房 |
80% |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下沉使用经过一般性的维修能恢复的。 |
一般损坏房 |
65% |
结构一般性破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损坏、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 |
严重损坏房 |
50% |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
危险房 |
40% |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 |
摘自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附表5: 长乐市鳗场拆迁补偿标准
鳗场建(构)筑物拆除补偿 |
精养鳗鱼场搬迁的租池费用 |
鳗鱼搬迁损耗费 |
奖惩措施 |
|||
补偿条件 |
补偿标准 |
补偿条件 |
补偿标准 |
计算公式 |
备注 |
在政府通告发布至拆迁期限内如期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已受行政处罚但未执行的鳗场,不予奖励,处罚款从补偿款中予以扣回。逾期未拆迁的,按有关规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
养殖场用地许可、建筑许可、取水许可、排污许可、养殖许可、工商执照等证照齐全的 |
按评估价的全额补偿 |
有养殖证的 |
1万元/亩 |
鳗鱼搬迁损耗费=(规格标准鳗市场价格×4%+运输和人工费补偿350元/吨)×存鳗重量(吨) |
市场价格采用由海洋渔业主管机关会同价格主管机关、鳗鱼协会在政府通告搬迁期限内采集的平均价。逾期搬迁的按政府通告搬迁期限起时间段内鳗鱼价格最低价计算。存鳗重量按实计算。 |
|
在2000年10月17日之前建场的,证照不全的 |
按评估价的60%补偿 |
|||||
在2000年10月17日至2005年1月18日期间建场的 |
按评估价的45%补偿 |
无养殖证的 |
0.5万元/亩 |
|||
2005年1月18日以后建场的或者目前没有任何证照的 |
按评估价的35%补偿 |
土池 |
0.1万元/亩 |
|||
备注:鳗场建构物拆除补偿费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的建筑物价值评估为参考进行补偿 |
摘自长政综[2009]165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省道赶兜至文岭路段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表6: 长乐市果木补偿标准表
成片果木的补偿 |
古树木的补偿 |
||||
龙眼、橄榄、荔枝 |
杂果 |
香蕉 |
古树木的补偿由镇、村、指挥部按个案协商解决。
|
||
胸径(ф) |
补偿标准 |
胸径(ф)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
ф〉30cm |
1200元/棵 |
ф≥15cm |
200元/棵 |
30元/丛 |
|
30cm〉ф≥20cm |
800元/棵 |
||||
20cm〉ф≥15cm |
500元/棵 |
||||
15cm〉ф≥10cm |
300元/棵 |
ф〈15cm |
100元/棵 |
||
10cm〉ф≥5cm |
100元/棵 |
||||
ф〈5cm(3×3m间距) |
20元/棵 |
||||
果木胸径小于5cm的归入青苗类补偿范畴,不再另作补偿。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