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3-00063 | 文号 | 长政办规〔2023〕6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4-24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促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订) | 有效性 | 失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促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3-00063 | ||
文号 | 长政办规〔2023〕6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04-24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促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订)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促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促进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促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会展活动,培育我区会展品牌,促进我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 号)和《打造东南会展高地项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印发关于加快打造东南会展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商务会展〔2023〕8号)精神,立足长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专业性展馆(即数字中国会展中心)或酒店在一定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本区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会产一体、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信息化方向,助力现代化国际城市重要窗口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政府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成立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服务保障大型展会。
第五条 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工信(商务)局,以下简称“区会展办”),作为领导小组联系会展活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负责会展活动申请受理、牵头初审、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兑现拨付资助资金等流程管理。同时,加强与会展活动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促进长乐区会展项目落地。
第六条 区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公安局负责审核承办机构提交的会展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核准活动参加人数,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履行会展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管;
(三)区住建局负责会展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监督;
(四)区卫健局负责会展活动期间公共卫生安全监管,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展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监管;
(六)区文旅局负责做好来航嘉宾延伸旅游服务保障工作;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会展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服务配套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数字中国会展中心周边公共交通、餐饮住宿、购物等展馆配套设施建设,在展会活动期间,结合需求增加至长乐老城区、滨海新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以及周边旅游景点等的临时公共交通路线,增设从长乐机场、长乐东站到数字中国会展中心的道路指引牌。
第八条 区文旅局负责编制“玩转长乐”旅游攻略宣传手册,向来航嘉宾全方位宣传长乐地域文化、旅游地标、特色美食等本地文旅知识。同时推出长乐文旅一条线服务,包括长乐半日游、一日游及夜游活动。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整合旅游大巴与导游服务资源,串联区内旅游景点、特色美食街(店)、伴手礼采购等长乐特色体验,让来航嘉宾实现长乐域内吃喝玩乐一条龙式服务。由区金融办、人行长乐支行负责在数字中国会展中心周边餐饮企业增设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第九条 在数字中国会展中心打造“长乐特产展销馆”,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展示、销售长乐当地的特色土特产、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等伴手礼。结合“云游长乐”智慧平台中商城平台功能,实现来航嘉宾网络购物。
第十条 在数字中国会展中心设立招商洽询点,会展活动期间,第一时间宣传我区对口产业优惠政策,与参会参展嘉宾主动对接,提供项目落地便利服务,带动我区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展会活动举办期间,鼓励本土有关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利用展会活动前后双休日与晚上的时间,在场馆周边或酒店举办长乐特色的购物节、生活节或表演活动,通过“场景+体验”,聚集人气、拉升消费,促进会展业与相关行业联动发展。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长乐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1.由区政府出资1000万元建立长乐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挂靠区工信局(商务局),并在区工信局(商务局)设立“会展业资助资金专户”,专门用于补助来航举办的大型会展活动。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监督、管理、使用。区会展办负责会展活动申请受理、牵头初审、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兑现拨付资助资金等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1.对在长乐区成功举办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展活动主办方进行资助;
2.对会展活动进行必需的社会公共保障资助;
3.对一年内在长乐区成功举办三次以上会展活动的落地机构进行奖励;
4.对在长乐区成功举办会展活动的招揽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资助与奖励的条件标准:
(一)在长乐区内举办的会展活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对主办方予以资助:
1.关于会议或以会带展:
①会议项目或以会带展项目实际会期达1天、在长乐区内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住宿间夜数 (房间数*天数) 达300间夜及以上;
②参会人员达400人(含)以上;
③会议租赁的展馆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
2.关于展览活动:
①展览项目实际展期达3天(含)以上;
②展览面积达2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会展活动资助的标准:
1.场租费用资助
①会议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场地租赁费50%的资助,本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②展览项目:按展览面积每平方米资助30元,本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酒店住宿资助
按实际产生的住宿间夜数给予资助。福州市会展行业协会(或福州市文旅局)认定的3A级(或3星级)酒店每间夜资助100元,4A级(或4星级)酒店每间夜资助120元,5A级(或5星级)酒店每间夜资助150元。本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以会带展形式的资助
同一个主题,既举办会议,又举办展览的,可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资助。同时,在展览项目资助的基础上,另按照展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资助。本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上述所有资助叠加,每场申请的上限最高不超过110万元,且每场会展活动的自筹资金达到资助金额的2倍及以上。若自筹资金未达到2倍及以上,则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资助。
(三)会展活动社会公共保障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展活动,给予举办单位社会公共保障资助(含勤务保障、医疗卫生、消防安全、安全保卫)。
1.会议或以会带展,按参会人数给予资助。400-800人(含)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800-1200人(含)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1200人(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本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展览,按展览面积给予资助。每平方米给予10元资助,本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落地机构举办奖励
对于注册、纳税在长乐区内的落地机构,一年内在长乐区举办会展活动三次(含)以上、总参会人数2000人(含)以上规模的,给予落地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招揽会展活动奖励
对于成功招揽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在长乐区成功举办的,且满足单场参会人数达400人(含)以上的,对招揽单位予以奖励。但由政府主导的活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展馆运营单位除外。
1.招揽的会展活动属于国际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招揽的会展活动属于全国性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引进会展专业人才资助
对于成功引进高层次会展业专业人才的长乐区内企业,按照《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航就业创业的十条措施》(长政办规〔2022〕11号)给予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引荐并促成高质量产业项目在长乐区落地、运营、纳税的会展活动的主办单位,按照《福州市长乐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长政办规〔2022〕15号)给予奖励。
第五章 规范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会展举办前30日以内向区会展办提交申报材料,由区会展办牵头初审后提请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六条区会展办负责会展活动申请受理、牵头初审,提请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议、申请财政经费、拨付兑现资助资金等。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资助的举办单位应在会展举办前30日以内向区会展办提交会展活动申报材料,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的会展活动不予资助;
2.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对申请的会展活动及时予以研究审议,同意后由区会展办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申请批复结果;
3.申请落地机构举办奖励和申请招揽会展活动奖励的,申请单位均应于活动结束30日内,向区会展办提交申请和资助相应的申报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且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申请材料见《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发展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4.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并符合资助条件的,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区会展办负责向申请单位拨付兑现资助资金。
5.区产投集团指派专人协助申报单位向区会展办报送会展活动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中提到的场租费用是指因会展活动需要租赁展馆而产生的租赁费用,不包括会议室租赁、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仓储费、餐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已享受我市、福州新区会展项目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政策有效期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或申请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不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同时取消其3年内的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乐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福州市长乐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措施》(长政办〔2020〕108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遇专项资金提前使用完毕,由区会展办及时上报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商讨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