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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2-00056 | 文号 | 长政规〔2022〕4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5-31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2-00056 | ||
文号 | 长政规〔2022〕4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2-05-3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全面统筹、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相互制约、安全可靠,根据国家和省、市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以下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件1),包括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三种类型。
(一)投资估算超过50万元(含),且使用非数字信息化建设经费的项目;
(二)使用数字信息化建设经费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谁职责、谁申报、谁建设、谁管理、谁运维、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建设、运维、绩效评价、评审专家抽选、项目资金和进度确认审核等管理事项,应依托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的项目管理系统开展。
第七条 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评估立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项目服务单位综合评价工作;负责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以上均委托区“智慧长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二)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进度拨付资金,协助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论证、方案编制、申报、实施、验收、绩效自评、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跨部门的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可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梳理建设目标与需求,开展跨部门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经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指定有关单位担任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参照牵头部门项目管理流程。
第九条 为营造良好信息化发展生态,坚持信息化工作全区一盘棋原则,按照《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鼓励支持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部门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服务政策,全力推进长乐区政务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立项
第十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全区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长乐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及顶层设计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级各单位应在信息化规划总体框架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定本单位信息化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通知、计划审核、方案编制、内容审查、评审论证、立项批复等环节。
(一)申报通知:每年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建议书》;
(二)计划审核: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意见;初步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形成年度《数字长乐建设项目表》并下发;
(三)方案编制: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单位信息化规划,以统筹整合优化为原则,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工作;
1. 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方案即《项目建议书》;
2. 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项目方案包含《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技术方案》;
3. 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方案包含《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4. 项目方案应当包含需求调查内容,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技术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可能涉及的运维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等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项目技术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应在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议书》范围内编制。
(四)内容审查: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项目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涉及跨部门项目,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对项目方案进行内容审查,未经过审查的方案不得安排评审论证。内容审查范围包括:是否符合指导价格要求、建设内容是否属于项目范围、项目实施必要性、是否充分利用现有数字福州资源、是否符合数据共享要求、方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绩效指标及工期设置合理性;
(五)评审论证: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数字福州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论证范围应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规划科学性、技术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合理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充分性、内容审查意见应答情况和投资估算合理性等。评审会议应全程录音录像,影像资料作为项目档案进行保存。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审核项目方案及内容审查意见应答情况;
(六)立项批复: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评审结果形成批复意见,办理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由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等专业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服务和运维类项目,以及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聘请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专业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以及投资估算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聘请监理单位;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监理。
建设类项目应安排项目功(性)能测试、安全测评或涉密项目分级保护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还应安排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与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上述测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立项批复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跨年度资金预算及工期等各项指标应严格遵守,并作为项目招标、验收、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后至政府采购工作前,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立项后,方可政府采购。立项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项目在立项批复之日起的半年内未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批复自行废止,项目取消建设。因特殊原因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逾期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延期一次。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且必须建设的紧急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方案编制、内容审查以及评审论证环节后,直接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增补列入《数字长乐建设项目表》并批复立项。原则上区级部门(含所属单位)每年增补不得超过一个,实际由区政府批复为准。紧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长乐区当前信息化建设规划的;
(二)经区政府研究议定需要立即建设的;
(三)有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的。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维护等进行管理。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季度定期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试测评单位应保持各自独立性,不应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项目测评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严禁将项目监理费、测评费纳入项目主体实施费用。项目业主单位应分别委托测评及监理单位为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在项目开工之前,核查项目实施合同与项目批复内容的一致性,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项目业主单位及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的建设内容调整,调整数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5%(详见附件2),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的。
第十九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延长工期的,根据合同约定,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后,可延期六个月;向区政府报备后,可再次延期六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或建成后运行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整改,有必要的可委托原项目方案编制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第三方评估公司、法律机构等出具评估报告或有关意见,制定详细解决方案后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会同项目业主单位、财政局并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解决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指导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要求暂停、终止项目。
(一)不符合第十八条建设内容变更情形;
(二)逾期一年以上;
(三)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
(四)无法完成绩效目标;
(五)项目建设后应用推广程度不足,无运行(运营)必要;
(六)投资遭受重大损失;
(七)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遵循《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最终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复测复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编制采购文件和签订合同时,明确项目成果归属、保密义务、相关责任条款以及建设类项目的(合同)运维期。
(一)项目产生的数据资产成果归长乐区政府所有;其余项目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系统、源代码、技术资料和文档)归长乐区政府所有,或长乐区政府与开发单位共有;
(二)建设类项目(合同)运维期不得低于2年,运维期项目承建单位应提供项目维保及软件功能优化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区财政承担的建设类项目、服务和运维类项目,资金原则上从数字信息化建设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投资包含工程(服务)费用与其他费用。建设类项目其他费用包括:项目设计费(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技术方案》等)、系统集成和培训费、监理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费;服务类项目其他费用包括:监理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费;运维类项目可包含监理费。
项目设计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通过立项批复的项目设计费,根据立项批复的工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已通过评审论证但未通过立项批复的项目设计费,根据评审论证后的工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且不得高于12万元;监理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并按不高于工程费用5%取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费合并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3%取费。
第二十五条 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跨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合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一)项目建设经费(含系统集成与培训费):根据项目特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为首付款、初验款、终验款、运维款等阶段拨付;
1.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承建单位须在申请首付款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合同首付款的等值见索即付保函,保函在承建单位完成基础软硬件设备供货,经项目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退还;
2.首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0%;
3.项目应包含两年(含)以上运维期,运维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中开发类软件部分总额的60%与合同其他部分总额的5%之和,且按年度分期拨付。
(二)项目监理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为初验款、终验款、运维款等阶段拨付;
(三)项目功(性)能测试费、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费:于项目完成相关测试测评工作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六条 服务类、运维类项目资金根据跨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合同金额、绩效评价结果和服务进度进行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单位书面申请和《项目资金、进度确认函》(详见附件3),按规定报批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规定的跨年度资金预算,如有调整,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原因书面上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规划编制费用、专家评审(咨询、验收)费用、社会机构或法律机构咨询评估费用、以及最终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的复评复测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服务单位综合评价体系,根据项目业主单位、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评审专家对项目满意程度以及最终验收评分结果等指标,对咨询、监理及承建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布。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数字福州专家库,用于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 成后的应用实效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建设及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保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管理或监督。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通知存在建设进度慢、项目结转资金较多等问题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权移送问题线索,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将项目方案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投资估算低于50万元,且使用非数字信息化建设经费的项目;
(二)由省、市统一招标、区级自行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关于获得国家及省、市分担等非区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在立项批复前获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方案中说明,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立项批复后获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立项情况和国家及省、市补助资金情况书面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调整区级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十七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包括较大范围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公共场所WIFI、数据中心、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以及受众面为全区性的信息应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评审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能力。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故障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6小时;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运行维护单位应提供现场驻点的本地化运维支持服务,故障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3小时。项目业主单位在实际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应当将本条规定写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作为运维保障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 涉密项目还应遵照《涉密工程确定和保密管理办法》《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密项目的规划、设计(咨询)、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单位,均应具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长乐区政府及区政府所属部门发布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大数据管理局、“智慧长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分类说明
2.项目调整数额的计算方式
3.项目资金、进度确认函
附件1
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分类说明
一、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类别
项目内容 |
说明 |
|
1.1 |
建设类项目 |
|
1.1.1 |
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 |
政务网、政务云、政务网站、政务机房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 |
1.1.2 |
跨部门公共类应用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 |
支撑跨部门公共领域相关业务系统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 |
1.1.3 |
专业类应用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 |
支撑部门专业领域相关业务系统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 |
1.1.4 |
特殊情况的专业类设备 |
若传感监控、专业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无人机、机器人等作为从属于信息系统运行的必要支撑设备,其采购可包含在对应的信息化项目中 |
1.1.5 |
特殊情况的通信服务 |
若互联网出口、通信链路租赁、短信费、流量费等通信服务从属于信息系统运行的必要支撑,其第一年的租赁费可包含在对应的信息化项目中 |
1.1.6 |
云资源、算力资源、机房资源的租赁服务 |
若云平台资源、算力资源、机房资源从属于信息系统运行的必要支撑,其第一年的租赁费可包含在对应的信息化项目中 |
1.2 |
服务类项目 |
|
1.2.1 |
政务数据治理类 |
为提升政务数据质量,而提供的采集、清洗、转换、数据资产目录、数据标准、数据质量评价、数据审计、数据评估等管理服务 |
1.3 |
运维类项目 |
|
1.3.1 |
信息系统运维服务 |
为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对系统提供的各种运行支持和技术维护服务,包括软件运维服务、硬件运维服务、安全服务(网络安全的日常监控、故障检测及排除、优化<加固>等) |
1.3.2 |
机房运维服务 |
提供机房出入管理、故障告警处置、设备巡检、环境巡检、工程随工、文档管理、应急保障、运维服务报告制作、管理制度编制 |
1.3.3 |
机房基础设施维保服务 |
包括机房的供配电系统、UPS电源系统、蓄电池系统、精密空调系统、安防系统、消防灭火系统、场地监控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基础设施系统、KVM切换系统的巡检检测服务、维护保养服务、技术支持服务、故障快速响应和修复服务(含备品备件维修更换) |
二、不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类别
2.1 |
智能建筑类 |
|
2.1.1 |
智能建筑类建设及维护服务 |
无需自定义开发的智能楼宇及物业管理系统,含楼宇空调控制、设备监控、智能照明、能耗计费、停车场管理、车辆管理、门禁、电子巡查、无线对讲、广播等设备与系统(此类系统应随基建、装修类项目一并申报及开展) |
2.2 |
办公及会务类 |
|
2.2.1 |
桌面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 |
含办公计算机、平板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移动存储、录音笔、光驱/刻录机、碎纸机等桌面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备件)和耗材 |
2.2.2 |
桌面端通用商业软件采购 |
含桌面办公设备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
2.2.3 |
其他一般办公设备的采购 |
含投影仪、数码相机、摄像机、显示设备(含电视、拼接屏)、话筒、扩音器、音响等设备的独立采购 |
2.2.4 |
桌面运维服务 |
对已纳入固定资产的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一般桌面办公设备(不包含租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的服务 |
2.3 |
通信类 |
|
2.3.1 |
室外通信工程建设及其维护等配套服务 |
含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等通信站点,应急通信设备、车辆等 |
2.3.2 |
流量卡等采购及租赁 |
政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流量卡、物联网通信卡等 |
2.3.3 |
通信维护服务 |
互联网出口、通信链路租赁、短信费等 |
2.4 |
专业类 |
|
2.4.1 |
业务工作所需专业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 |
传感监控、专业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无人机、机器人等专业应用设备 |
2.4.2 |
科研类系统及软硬件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 |
支撑科研用途的系统及其包含的软硬件设备 |
2.5 |
其他类 |
|
2.5.1 |
业务运营服务 |
如人工坐席(客服)、内容编辑及发布、业务推广等业务运营服务 |
2.5.2 |
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
如网上展馆、题库、视频、课件等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
2.5.3 |
绩效评估业务 |
如网站、新媒体内容进行检查、监测及服务能力考评等检查评估类服务 |
2.5.4 |
测绘服务 |
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此类项目完成后成果应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2.5.5 |
舆情监测服务 |
如对互联网上公众的言论和观点进行监视和预测的行为的一种服务 |
2.5.6 |
档案电子化类 |
将历史纸质的档案扫描、整理成为电子化档案入库 |
2.5.7 |
云资源、算力资源、机房资源的租赁服务 |
租赁云平台资源、算力资源、机房资源(此类需求应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自行开展) |
2.5.8 |
视频监控租赁服务 |
因场景观察、事件检测、状态监控等需要,租赁视频监控,提供视频、图像信号采集、存储、查询等服务,且不涉及固定资产转移。(此类需求应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自行开展;租赁期内,视频资源需接入市汇聚共享平台)。 |
附件2
项目调整数额的计算方式
项目调整分为新增类、减少类和替换类,各类型调整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新增类:项目中新建系统、新增软件功能、新增设备等方式的变更,合同外新增调整数额按市场价计算;合同内新增调整数额按可研比例合同价计算。例如:
1.合同外新增:原合同无摄像机A,新增1台摄像机A(市场价6万元),项目调整数额为6万元。
2.合同内新增:
(1)原合同的1台摄像机A(可研比例的合同价5万元)变更为2台摄像机A(1台摄像机A市场价6万元),项目调整数额为5万元。
(2)原合同的1台摄像机A(可研比例的合同价5万元),变更为2台摄像机A(1台摄像机A市场价4万元),项目调整数额为5万元。
二、减少类:项目中取消建设系统、删除软件功能、减少设备等方式的变更,调整数额按减少内容按可研比例合同价计算。例:
1.原合同的2台摄像机A(1台摄像机A可研比例的合同价5万元),变更为1台摄像机A(1台摄像机A市场价6万元),项目调整数额为5万元。
2.原合同的2台摄像机A(1台摄像机A可研比例的合同价5万元),变更为1台摄像机A(1台摄像机A市场价4万元),项目调整数额为5万元。
三、替换类
1.项目中同类系统、软件、设备的技术指标等方式的变更,调整数额按实际建设内容的金额计算。例:
(1)由摄像机A(可研比例的合同价5万元)变更为摄像机B(市场价4万元),项目调整数额为4万元。
(2)由摄像机A(可研比例的合同价5万元)变更为摄像机B(市场价6万元),项目调整数额为6万元。
2.项目取消部分系统、软件、设备采购,将取消后节省出的资金用于新采购其他非同类系统、软硬件设备,调整数额按取消 和新增加内容的金额叠加计算。例:
(1)由摄像机A(可研比例的合同价5万元)变更为拼接屏B(市场价4万元),项目调整数额为9万元。
(2)由摄像机A(可研比例的合同价5万元)变更为拼接屏B(市场价6万元),项目调整数额为11万元。
3.因设备停产升级,更换同品牌同系列的相同或更优性能设备,不计入调整数额。
四、说明
市场价是指经数字福州专家审核的市场招投标价格或软件开发类价格(价格依据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供)。可研比例的合同价是指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比例取值的合同价,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乘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概算中摄像机价格与项目总概算的比例。例: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招标上限)为100万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概算中摄像机A为10万元,招投标后的合同总价88万元,则摄像机A可研比例的合同价为88*10/100,即8.8万元。
附件3
项目资金、进度确认函(建设类)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
|
致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目前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项目动建、初验、终验、xx时期维保)工作。项目批复总金额(包括其他费用) 万元, 已拨付 万元,本年度(202X年)预算额度 万元,按本次进度申请拨付金额为 万元,请予以确认。 附件: 1.相关报告。(初验款、终验款需附相关评审意见;维保款需在终验后一年以上申请。) 2.项目合同。 3.项目批复。 业主单位领导: 业主单位盖章: 日 期: |
|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度的审核意见: 项目进度已核。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盖章): |
|
备注: |
|
1.除尾款和一次性付款外,申请项目资金时,金额应在万位数向下取整,余款在尾款时补足。 2.本表格一式三份,项目业主单位、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各一份。 |
业主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 ;本年度预算额度: ;项目共含【 】个工程合同包。
合同包 |
序号 |
款项名称 |
项目基本情况 |
前期拨付情况 |
本期申请拨付情况 |
备注 |
|||||||
批复 金额 |
合同总金额 |
变更后合同金额(变更项目填写) |
中标单位 |
前期申请拨付日期 |
前期申请拨付金额 |
前期 拨付 资金 占合 同总 额的 比例 |
本期申请 拨付款项 |
本期 申请 拨付 金额 |
本期申请拨付 金额占合同总 额的比例 |
||||
1 |
工程合同包一:工程建设费、项目管理与培训费 |
1.首付款 |
|||||||||||
2.初验款 |
|||||||||||||
3.终验款 |
|||||||||||||
4.第一年 运维款 |
|||||||||||||
5.第二年 运维款 |
|||||||||||||
6.第三年 运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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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合同包二:工程建设费、项目管理与培训费 |
1.首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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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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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终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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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年 运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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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二年 运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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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三年 运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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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功(性)能测 试费 |
1.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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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测 试费 |
1.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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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测 评费 |
1.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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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理费 |
1.初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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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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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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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XX |
XX |
XX |
项目资金、进度确认函(服务类、运维类)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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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目前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服务启动、半年服务、一年服务)工作。项目批复总金额(包括其他费用) 万元, 已拨付 万元,本年度(202X年)预算额度 万元,按本次进度申请拨付金额为 万元,请予以确认。 附件:1.相关报告。(服务经费最终结算金额应与服务绩效评价挂钩,需附服务绩效评价) 2.项目合同。 3.项目批复。 业主单位领导: 业主单位盖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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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度的审核意见: 项目进度已核。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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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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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尾款和一次性付款外,申请项目资金时,金额应在万位数向下取整,余款在尾款时补足。 2.本表格一式三份,项目业主单位、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各一份。 |
业主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 ;本年度预算额度: ;项目共含【 】个工程合同包。
序 号 |
款项名称 |
项目基本情况 |
前期拨付情况 |
本期申请拨付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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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金额 |
合同总金额 |
变更后合同金 额(变 更项 目填 写) |
中标 单位 |
前期申请 拨付日期 |
前期 申请 拨付 金额 |
前期 拨付 资金 占合 同总 额的 比例 |
本期申请拨 付款项(请选择) |
本期申请 拨付金额 |
本期 申请 拨付 金额 占合 同总 额的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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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买服 务费 |
1.首付款 |
服务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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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次服 务考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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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次服 务考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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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理费 |
1.初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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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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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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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功(性)能测试费 |
1.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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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测 试费 |
1.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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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测 评费 |
1.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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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XX |
XX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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