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2-00007 | 文号 | 长政综〔2022〕25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2-07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 有效性 | 失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22-00007 | ||
文号 | 长政综〔2022〕25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2-02-07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扩大规模奖励
第1条 生物医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年度提升规模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奖励。
第2条 对于新引进或新追加的生物医药投资项目,其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投产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平台建设奖励
第3条 对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市级认定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按市级补助的10%给予配套。对经过核定的当年度为本区生物医药相关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不含来自与本机构有关联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服务对象的部分),给予5%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创新应用支持
第4条 对在我区生物医药领域组建的国家、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四、认证落地奖励
第5条 对于首次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6条 对于已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7条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合格认证(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国际权威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合作交流支持
第8条 对于参加省外举办的生物医药相关产品与服务博览会、展销会,单次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达200万元以上(不含与本机构有关联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服务对象的产品销售合同)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9万元。
六、本地市场支持
第9条 医疗机构向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采购费用的50%进行奖励,单个采购方年度可累计享受补贴上限为5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入库纳统,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细胞及基因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生物医药企业、事业单位。
(二)本措施实施后,五年内迁离本区的,应当缴回所享受的全部奖励或补贴。
(三)单个企业年度所享受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四)本措施由区工信局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卫健局、税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等制定实施细则。申请奖补资金兑现由区工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本措施由区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2022年、2023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