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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7100-3000-2020-00002 | 文号 | 长政综〔2020〕46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03-15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0-3000-2020-00002 | ||
文号 | 长政综〔2020〕46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0-03-1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福州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乐区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5日
长乐区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区电力管沟的建设管理,确保道路同步配套电力管沟建设,实现配套电力管沟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成投运,明确电力管沟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各方职责,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电力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情况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未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道路。
2.本实施意见所指电力管沟是指在未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配套建设并随同道路同步实施的地下10千伏及以上电力专用的电缆管道及电缆沟,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属于道路附属工程。
3.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依据各自职责,应在道路项目同步建设电力管沟过程中各司其职,做好相关行政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交通局按管辖道路类型划分,负责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道路的相关规划编制、规划审批。
区发改局负责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及批复。
区财政局负责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预决算审查。
区供电公司负责参与电力管沟工程的图纸会审、竣工验收等工作,以及负责移交后管沟的运营维护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和前期管理
4.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除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外,须执行国家、行业和电力企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5.涉及到道路新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研阶段,应征求供电公司意见,供电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电力管沟的建设、投资、规模、回路等内容书面答复,并指定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全面配合开展方案设计工作,确保电力管沟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未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道路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同步审查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方案,同时征求供电公司意见,统筹规划电力管沟与电力设施迁改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电力管沟的建设布局和规模,统筹考虑迁改下地线路规模诉求。
7.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纸会审时通知供电公司参加技术审查。
三、建设管理
8.需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新建、改(扩)建的道路应将电力管沟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9.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电力管沟建设,对于涉及其使用功能改变的电力管沟设计变更,应征求供电公司意见,供电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10.电力管沟的施工建设应严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其他管线协调有序开展工作。
11.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四、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12.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电公司参加工程竣工或交工(公路)验收,对供电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参建各方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13.电力管沟移交手续与道路项目移交手续应同步完成,电力管沟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办理移交手续,将电力管沟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移交供电公司,并签订工程项目移交报告,明确责任主体,自双方签署移交报告之日起,供电公司正式接收管理,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投资和运营维护管理
14.新建、改(扩)建道路配套建设电力管沟土建部分由项目业主或委托的单位负责出资建设。电力管沟产权为出资建设方所有,无偿提供给供电公司使用,并由供电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电力管沟运营维护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
15.非供电部门产权的电力线路如需使用由区政府出资建设的电力管沟,需征求供电公司的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供电公司负责制定电力管沟运营维护的管理制度。电力管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电力管沟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办理使用手续。
16.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长乐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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