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0-1200-2012-00055 文号 长政综〔2012〕81号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05-11
标题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长政综〔 2012 〕 81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打非治违”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
索 引 号 FZ07100-1200-2012-00055
文号 长政综〔2012〕81号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05-1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容概述 长政综〔 2012 〕 81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打非治违”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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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综〔2012〕81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闽政办发明电[2012]4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福州市有关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部分,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由牵头单位负责,配合单位协同抓好落实。
1.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假借土地平整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牵头单位: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2.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机动车超载超限、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营运车辆私自关闭动态监控装置逃避动态监管的。(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交管大队,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水上交通。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内河和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严厉整治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4.建筑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牵头单位: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5.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市场、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牵头单位:消防大队,住建局、安监局、科技文体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经贸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三合一”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牵头单位:消防大队,经贸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7.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备案的,剧毒品未执行准购、准运制度的;从事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牵头单位:安监局,经贸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8.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礼花弹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牵头单位: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9.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经贸局,公安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2)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行为的。(牵头单位:公安局,经贸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0.冶金。违法违规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牵头单位:经贸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1.特种设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违法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及未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牵头单位:质监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2.职业健康安全。职业危害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未进行工作场所的监测和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体检的。(牵头单位:卫生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3.液化石油气。无证照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违法充装钢瓶、无证经营液化气、违章存放钢瓶等违规违禁行为。(牵头单位:住建局,质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4.学校。非法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学生接送车辆超员、超速行为。(牵头单位:教育局,交管大队配合)
15.旅游。未与游客签订合同的、非法租用无旅游营运资质车辆的、未办理旅游保险的、星级宾馆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的。(牵头单位:旅游局,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消防大队、卫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6.渔业船舶。“三无”、“三证不齐”渔船、非法捕捞、违法违规作业的;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的;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牵头单位:海洋与渔业局,边防大队、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监督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至8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阶段(4月下旬-5月底)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28日前报市安办。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排查近两年来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搞好登记建档,督促整改。
(二)实施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上旬)
乡镇(街道)重点是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执法,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7月上旬-8月中旬)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所有检查都要填报《长乐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报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于每月25日前报市安办。市安委会将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半年督查,对各乡镇(街道)、牵头单位“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认真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下旬)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切实巩固所取得的成果,并将书面总结于9月1日前报市安办(传真:28819494)。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打非治违”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坚决查处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全国、省、福州市及我市四级“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坚持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打非治违”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非治违”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格问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打击不力的要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集中宣传教育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附件1:长乐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报表
附件2:长乐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长乐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秘书处,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1日印发

附1:        长乐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报表
 
乡镇(街道)、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月  日
序号
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内容
已采取的措施
需要协调的问题
 
 
 
 
 
 
 
 
 
 
 
 
 
 
 
 
 
 
 
 
 
 
 
 
注:1、本表可以复印,乡镇(街道)安办与行业部门每月25日前报市安办(传真:28819494)。
2、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对本月没有发现问题的,要填上“无”字,盖章后上报,以示负责。
 
 
 
 
 
附件2:   长乐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检查生产
经营单位
(个)
发现安全隐患
(条)
消除隐患
(条)
发出整改
指令书(份)
停产(业)整顿(家)
关闭企业
(家)
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家)
查扣设备
设施
(台)
备注
 
 
 
 
 
 
 
 
 
 
 
 
 
填报人: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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