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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3-12 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福州市长乐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奖励,激励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区体育运动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乐籍或代表长乐区参加市级及以上级别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和管理。

  前文所称市级及以上级别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市运会。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实施工作由区文旅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四条 运动员录取名次奖励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奖的,按照市体育局奖励标准1:0.5予以执行;

  (二)在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三)在市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25万元,获得4-6名的,分别奖励0.16万元、0.12万元、0.1万元。

  第五条 奖励分配原则 

  (一)运动员在各级竞赛中按获得录取名次给予竞赛奖励;

  (二)运动员在每年比赛中,在同一项目比赛多次取得录取名次,按最高的标准计发一次,不同项目比赛取得录取名次,分别计发;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

  (三)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运动员的比例设定为7:3。主力队员全额计发奖金,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励

  (一)直接带训我区运动员获得录取名次的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运动员;

  (二)直接带训我区运动员获得多项录取名次的教练员,奖金累计发给;

  (三)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1—2份评奖,4人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发奖金;4人(含)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发奖金;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3份计发奖金(特殊计牌计分不另计算);

  第七条 教练员输送奖励

  (一)长乐区输送到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成绩,长乐区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金的20%予以奖励;

  (二)长乐区输送到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市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的,长乐区输送教练员按照输送时间予以分别奖励:输送时间一年以内(含一年),按运动员奖金的100%予以奖励;超过一年的不予奖励。

  输送时间年限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月起倒推计算。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八条 破纪录奖励

  在长乐区组队参加的综合性运动会决赛中,对破纪录的运动员给予破纪录奖励。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万元;破全国青年最高纪录,奖励0.5万元;破全省最高纪录,奖励0.5万元;破全省青少年最高纪录,奖励0.3万元;破全市青少年最高纪录,奖励0.2万元。

  第九条 有功单位奖励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功单位,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有功单位是指涉及所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的体育训练、输送、管理单位;奖励对象包括:领队、科研、医务、文化教学、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等。具体奖励方案由区文旅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奖励

  教练员培养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连续培训运动员满一年),给予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奖励,标准如下:

  (一)入选省专业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0.8万元;

  (二)入选省体校、市体校(含市体工队、市水上中心),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0.2万元;

  (三)入选区少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0.1万元。

  第十一条 参加群众性体育赛事奖励

  (一)在代表长乐区参加国家级群众性体育赛事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分别奖励0.3万元;

  (二)在代表长乐区参加省级、市级全民健身运动会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分别奖励0.15万元。

  第十二条 荣誉奖励

  对在市运会中夺取优异成绩的教练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练员中,凡所带的运动员(不含双计分运动员)在市运会决赛中获得四枚以上(含四枚)金牌,推荐申报奖励;

  (二)教练员中,凡所带的运动员(不含双计分运动员)在市运会决赛中获得六枚以上(含六枚)金牌,推荐参加市劳模等荣誉奖项的评选。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常规性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发;由区文旅局负责审核比赛成绩和人员名单并公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核拨经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使用兴奋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录取名次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五条 运动员(队)、教练员等在重大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另报请区政府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长乐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2014〕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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