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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05-31 1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531日  

福州市长乐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2〕110号)等相关政策措施,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积极帮助市场主体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快纾困解难、恢复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普惠性扶持措施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在航金融机构落实对日常征信良好确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引导在航金融机构加快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投放,精准纾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暂时流动性困难,激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持续推动“纾困贷”“商贸贷”“外贸贷”“技改贷”“科技贷”“乡村振兴贷”“海峡˙长乐周转贷等政策性产品发放。推动在航金融机构对依法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工信局、财政局、人行长乐支行、长乐银保监组)

2.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对于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根据尽职免责有关规定,免除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建立融资需求“白名单”。(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闽航融资担保公司)

3.支持发行企业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对转贷部分金额给予发行人0.5%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管理中心)

4.提升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投保企业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疫情防控一线的疾控、医护、科研、志愿者及其家属免费赠送疫情保险保障。(责任单位:长乐银保监组)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按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7.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8.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管理中心、住建局、工信局、机关管理中心区属国企主管部门

9.加大对企业用电扶持力度。实施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优惠政策,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规上工业企业通过国网公司“电e金服”平台(含线下)申请的电e贷,并为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贴息资金(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区供电公司)

10.强化水电气服务保障。对我商贸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水、气费用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缓交,经供水、供气企业审核同意后在缓交期间不断水、不断气,单次申请可延期缓交三个月,经多次申请最长可延期至2022年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电费的用电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供电企业同意后可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管控措施解除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供电公司、水投集团安然燃气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11.持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对小微企业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1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落实上级有关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强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支持工业企业恢复发展

13.支持企业入规升级。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实施“榕升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从提升奖励、成长激励、用工扶持、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方面综合施策,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2022年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级、区级财政按相关奖补政策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14.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加快生产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冠疫情防控领域如新冠病毒采样、检测与消杀、以及防疫运输、疫情监测等的科研攻关给予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按规定积极引导我区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及时挂网采购,鼓励引导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我区企业的新药及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纳入院内采购目录。(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科技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医保

15.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新增首贷(含保单融资)和无还本续贷、纯信用金融产品给予最高1%贴息支持。适度放宽受疫情影响外贸企业出口前保险承保条件。(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工信局、财政局、长乐银保监组)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

16.优化工程项目审批服务。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审批部门应优先保障,专班专人指导服务,采取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灵活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项目在设计方案批复后,完成基础部分施工图审查即可申请先行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人防办等)

17.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积极推动施工过程结算,提升工程结算效率。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尾款。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信用综合评价分数高的企业,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推行各类保证金采用工程保函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缴纳或预留。(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

18.健全完善建筑市场风险共担机制。将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铝合金等主要建材列入重点风险管控,保障企业权益。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妥善解决疫情防控停止施工增加相应费用。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住建局)

19.支持多元化解住建领域合同纠纷。疫情防控导致勘察、设计、施工等住建领域合同履约期限延误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要引导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顺延合同期限,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诉调对接,按照省住建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21〕33号)等要求,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服务,努力让矛盾纠纷在行业内高效、及时解决。(责任单位:区法院,司法局、人社局)

、加大服务业纾困力度

20.加快餐饮业、零售业复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营业中断损失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餐饮企业等疫情下经营的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局<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人行长乐支行、长乐银保监组,闽航融资担保公司)

21.加大核酸检测、防疫、消杀补贴支持及减半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业企业员工开展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对餐饮和零售、商超物流配送企业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给予防疫、消杀支出补贴。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卫健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22.加大交通运输和物流业扶持。支持省级示范物流园、4A级以上物流企业、省级快递分拨中心开展适应疫情防控设施改造,配备消毒设备,积极争取省级资金补助。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落实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免征2022年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工信局、发改局、税务局、金融办、人行长乐支行)

23.支持文旅业发展。对以组团接团为主营业务的骨干旅行社予以纾困补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在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财政局、总工会、金融办、人行长乐支行)

24.支持旅行社发展。对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按照现有交纳数额的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责任单位:区文旅局、长乐银保监组)

25.减免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对处于中高风险区承担疫情防控隔离任务的宾馆饭店减免2022年1月至6月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责任单位:长乐广电网络公司)

26.鼓励商贸企业大力发展线上销售。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闽货(需拥有福建注册商标)实物商品网络销售。支持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零售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展线上商城、智慧商店等,鼓励疫情期间对开发或租用APP、线上小程序等数字化应用加大投入。落实全闽乐购惠聚榕城消费季活动,积极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带动形成消费热点。支持各类平台运营企业聚合线上线下商家优惠资源,推出各类优惠套餐。(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27.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对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存量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比增20%以上,其营收增量部分奖励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文件中“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执行。对当年新增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增大个体一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28.增强消费引导。支持持续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等活动,引导推动建设闽菜特色美食街(城),鼓励参与闽菜名店评选和“闽菜馆”创建活动。鼓励举办预制菜产业供需对接会等活动,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9.积极争取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产业恢复发展,谋划筛选一批主题鲜明、产业融合度高、品牌效应显著的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文旅项目;鼓励建设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直播基地,支持开展直播活动推介特色产品,争取更多项目获得2022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文旅局、工信局、财政局)

、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30.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2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顶格实施国家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31.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在岗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开展以岗位技能类课程为主的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推动企业稳生产、保岗位、促发展。(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32.缓缴或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2022年因疫情管控等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延缴期间可申请免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当地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医保、税务局)

33.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规定申请疫情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长乐管理部人行长乐支行)

、优化涉企服务

34.优化税费优惠“免申即享”服务。通过福建电子税务局推行“自行判别、网上办理、申报享受”,纳税人在线确认后,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征等政策,实现从“审批办理”到“无需审批只需备案”再到“无需备案自行留存备查”的“免申即享”服务。(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35.充分使用“金服云”平台功能。持续加大对“金服云”平台宣传推介,发挥线上平台融资便利化优势,引导更多企业上平台、用平台(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6.优化企业信用服务。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向各级融资服务平台共享应用,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行长乐支行)

37.创新拓展政府服务方式。推动行政服务中心做好疫情时“网上办、邮寄办、帮代办、自助办、预约办”配套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e福州”APP长乐专区“e福州”自助服务终端、邮政速递等“不见面”方式办理业务,减少人员聚集。优化涉企经营审批服务,运用“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方式持续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配合打造政务服务“都市圈通办”机制,深化拓展“省内通办”;健全完善代办服务工作机制,创新推出微信公众号“云代办”服务,进一步丰富“帮办代办”渠道,帮助企业“一次、高效、便捷”办理审批业务。(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大数据局>、“智慧长乐”管理服务中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区发改局要牵头对区直有关单位政策兑现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通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有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的措施外,其他措施均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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