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日,福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福州市委接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补充通知》,我中心根据《长乐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就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接待用餐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人均用餐总额(含菜金及酒水、饮料)标准控制在同期市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市直机关市内同期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除接待单位安排的一餐工作餐外,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同期的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接待对象明确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并提醒交纳伙食费。参与协助安排的接待单位工作人员可安排简餐,每人每餐标准为市直机关市内同期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接待对象明确不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除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他用餐。
二、差旅会议管理
应邀来我市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由邀请单位按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邀请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
接待对象在我市公务活动时,参与活动的市直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地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差旅费报销和相关补助领取按照《长乐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应邀参加相关公务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不得领取。
市直单位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市直单位主办的会议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长乐市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接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接待单位无接待审批制度或接待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
(二)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变相将公务接待费化为会议费的;
(七)转嫁公务接待费的;
(八)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福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16]28号)、《长乐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长委办[2016]118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行为的。
有以上所列为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相关违规违纪线索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结束后,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二)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三)市直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严格按照《长乐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公务接待具体办法,细化流程,规范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五)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单)
长乐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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