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作风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请销假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考勤对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签到规定
1、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考勤实行签到登记,每天上、下午,按上、下班规定时间签到四次。考勤时段为:
签到时间:上班前1小时内可签到,下班后1小时内可签退,无故未签到或签退1次算旷工半天。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考勤时段考勤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3、严格签到制度,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4、因公出差、下乡、学习或开会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签到的,应由本人或科、室负责人事先向办公室报备,事前的确不能报备的,应在事后由本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经科、室负责人认可,分管领导批准,不再考勤表补签,综合科于月底公布时按签到予以补办。由组织上借调、挂职等情况的工作人员除外。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不发考勤奖及其工资:
(1)事假:原则上连续事假不超过8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如有特殊情况,由局综合科核实按程序规定报批,事假满1个月的,停发当月全额工资。
(2)病假:病假3天以上的,应有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病假超过2个月的,按长委办【2009】71号文件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3)迟到早退、旷工:工作人员每月迟到早退4次以上或旷工2天以内(包含2天),予以通报批评;每月迟到早退超过6次或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诫勉谈话;一年度内连续被通报或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2次时间间隔少于一年的),予以劝退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予以除名处理。
三、请假审批规定
(一)按单位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1、机关各科室(队)、国土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至5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局长审批;6天以上的,由局长签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公务员局审批。
2、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外出或休假外出的,按长委办[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3、病、事假等各类假期,都要按规定上报审批。
(1)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后退还所在单位和个人各一份。
(2)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4)假期完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具体实施意见
1、考勤签到登记工作,由综合科指定专人或兼职考勤员负责。负责考勤签到的同志,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考勤签到登记工作。每月由分管领导带班巡查两次。
2、考勤实行“日登记、月公布”制度,由综合科负责,实行每月公布一次,做到公正、公开、自觉接受职工检查与监督。
3、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绩效奖或扣发工资的,按综合科公布(统计)情况,由计财科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4、凡未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或科室、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5、综合科和监察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考勤、请销假制度的执行。
6、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局机关以往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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