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队、土地登记中心、国土资源所:
根据公车制度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了《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29日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局公车管理,科学高效使用公车,严格用车制度,确保公务车辆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车使用范围
1、本市辖区内执法巡查、法规宣传和综合性执法等工作用车。
2、参加福州地区内、长乐城区外会议用车。(长乐城区范围:吴航街道所属社区、村和航城街道所属社区、村)
3、参加上级机关在长乐的工作调研、督察检查活动用车。
4、集体下基层调研和公务出行等活动用车(若因车辆保障困难,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出租车)。
5、干部职工急难事等特殊情况需紧急用车。
6、局主要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二、公车管理
1、综合科全面负责局机关所有公车的统一调度、协调和管理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局机关应保证 1 辆车以上备用。
2、公车使用实行派车和公示制度。凡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须提前填写《派车单》,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后交综合科统一派车。综合科应以“先急后缓、先报先排、科学调度”的原则派车,用车单位应顾全大局,配合综合科的派车调度,综合科应定期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用车信息。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公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制度。公车定点保险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各驾驶员配合。公车必须在政府采购确认的定点维修处维修,当公车出现故障时,责任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并将车辆损坏情况详实报告综合科,并填写《公车维修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公车使用加油卡定点加油,油卡由综合科统一保管,未经批准,严禁现金加油。
4、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下班时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局机关公车存放在惠航大厦地下室停车场),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规定位置以外的任何地方。遇节假日,除安排公务用车外,所有车辆钥匙应交由综合科统一保管。
三、出车管理
1、驾驶员必须服从综合科的车辆调度安排,接到任务后应及时出车。出车时要带齐证件,并对车辆作相关检查,若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报告,及时检修,不带病出车。
2、驾驶人员按派车路线完成出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线路的,必须报综合科同意,《派车单》是驾驶员每月计发差旅补贴的唯一依据。
3、出车到达目的地后,原则上车辆应就地等候工作人员完成公务后一道返回局机关,若遇综合科安排其它紧急任务,车辆可返回,用车人另行乘车回单位。
4、出车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及时主动向综合科报备,以便掌握车辆及驾驶员在位情况。
5、出车过程中,严禁公车私用或转交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事故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及用车人负责,局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综合科应不定期抽查核实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若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出车者,取消当月的所有出车补贴。计财科要认真做好单车成本核算,每季度公布一次驾驶员出车补贴、汽车维修、燃料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开支情况,协助综合科建立车辆公车管理档案。
四、安全和纪律
1、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本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派遣,按时出车,文明服务,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2、驾驶员负责公车的保养、年检、维修等工作,并负责及时处理违章记录。违章扣分和罚款按规定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3、驾驶员因病因事必须提前向综合科请假。在休息时间遇有紧急公务,综合科必须及时调度车辆,驾驶员必须听从安排及时出车,对电话通知出车不允许不接电话和无故关机,必须时刻保持通讯畅通。
4、车辆故障需修理,驾驶员应提前报综合科备案,不得在派车时才提出,如因此影响工作则按无故不出车处理。
5、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未经派车私自出车者,按对外行车的实际公里计费,在工资或补助中扣除,并给予相应处罚。出私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车驾驶员全部负责承担。 6、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保证行驶安全。如遇交通事故时,需立即报警、报险,并保护现场,同时将事故情况向综合科报告。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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