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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乐市环保局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长乐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07 14:47

局机关各科、大队、站: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长乐市环保局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乐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2

  

  长乐市环保局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公车制度改革精神,为规范我局公车管理,科学调度和有效使用公车,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车使用范围

  1、本市辖区内环境管理、监察执法、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信访、环保宣传和综合性执法等工作用车。

  2、参加福州地区内、长乐城区外会议用车。(长乐城区范围:吴航街道所属社区、村和航城街道所属社区及泮野、下朱、里仁、联村、龙津、龙门村)

  3、参加上级机关在长乐的工作调研、督察检查活动用车。

  4、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出行等活动用车(若因车辆保障困难,由综合科统一安排租车)。

  5、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用车。

  6、局主要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二、公车管理

  1、综合科全面负责局机关和监察大队、监测站所有公车的统一调度、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公车管理员,负责公车的日常管理。

  2、公车使用实行派车和公示制度。凡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须提前填写《派车单》,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管理员统一派车,管理员应以“先急后缓、先报先排、科学调度”的原则派车,用车单位应顾全大局,配合管理员的派车调度;管理员应定期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用车信息。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公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制度。

  公车定点保险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各驾驶员配合。

  公车必须在政府采购确认的定点维修处维修。当公车出现故障时,责任驾驶员应及时报告,驾驶员应将车辆损坏情况详实报告管理员,并填写《公车维修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公车使用加油卡定点加油,油卡由管理员统一保管,加油时由管理员和驾驶员一起前往,事后双方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严禁现金加油。

  4、公车严格实行停放单位规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统一停放单位。

  三、公车驾驶员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规定制度,服从管理员派车调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保证行驶安全。

  3、负责公车的保养、年检、维修等工作,并负责及时处理违章记录,违章扣分和罚款按规定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4、要爱护公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汇报和排除,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5、禁止公车私用,禁止擅自将公车交于他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替代驾驶员的,应先征得管理员的批准。

  6、如遇交通事故时,需立即报警、报险,并保护现场,同时将事故情况向管理员报告。
    四、
本规定自2016113日起执行,本单位之前有关公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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