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案例剖析及政策解读
来源:长乐区信访局 2018-01-24 17:28
                

 

案例1:魏某投诉开发商侵占土地、雇凶伤人等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11日,魏某通过网上投诉反映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楼盘时侵占其土地,拆除铁皮围成的护栏,砍伐竹子并打伤其家人,要求有关单位依法制止侵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恢复被破坏护栏原状等。

【办理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此件过程中,认为其应纳入依法分类处理,但因是交办件,在信访信息系统上无法直接按法定途径进行办理,最终县国土局做如下处理:1、向信访人出具《受理事项告知单》,告知信访人,其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线索,不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根据《信访条例》、《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等有关规定,国土局将该问题作为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予以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将在60日内书面反馈。2、以调查情况反馈代替《答复意见书》,一是认定某开发公司在其用地红线内施工建设,不存在超红线侵占他人土地的事实。二是信访人要求赔偿被砍伐的竹子损失及惩治雇凶伤人的开发商等诉求,不属于县国土局职权范围内,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属揭发控告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信访人应向属地国土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相关违法线索。该信访事项的法定途径为行政监察、行政处罚或立案侦查。

案例2:宋某反映医院延误救治致新生儿病情加重,要求医院经济赔偿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15日,宋某到县信访局反映某医院延误救治导致新生儿病情加重,请求医院给予经济赔偿或将新生儿转到上级医院救治。

【办理情况】

县信访局在办理该信访诉求件时,首先向信访人解释《信访条例》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信访人应通过法定途径主张诉求,在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县信访局将该信访事项转县司法局、县卫计局协调解决。该医疗纠纷经福建省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医院对信访人之子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经县人民法院和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医院自2017年6月1日一次性补偿信访人23万元。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属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争议。根据国家卫计委《卫生计生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和《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3:林某等人要求落实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28日,林某等42人到某市信访局上访,反映他们系市建筑设计院的退休老人,2010年原市建筑设计院由市住建局实施改制后整体拍卖,已不复存在,他们42名以事业单位性质退休的老人无单位管理,本应该由原退休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高龄补贴、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也没有着落。要求市住建局落实归属管理,切实解决他们的退休待遇问题。

【办理情况】

市住建局根据住建部法定途径分类清单,该事项系市住建局下属单位市建筑设计院与信访人之间的落实退休待遇问题。市住建局与市人社局、财政局充分协调沟通后,5月12日邀请信访人等6位代表召开座谈会。会议明确:(1)退休老同志归属管理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教育科具体负责。(2)津贴补贴发放问题。一是提租补贴,按政策规定2014年9月前退休人员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发放;2014年9月后退休人员由市住建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予以发放。二是高龄补贴,由市住建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由市住建局按月随工资发放到位。三是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按实际发生的情况,由市住建局专题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3)资金解决期限问题。在今年6月底市财政局专项经费尚未拨付到位前,市住建局将从本局财政核拨的经费中先行予以垫付。

信访人对该解决方案表示满意,该信访事项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属落实事业单位退休待遇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人社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属地乡镇街道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四条也强调了在分类处理中要注重运用和解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案例4:王某要求保障房续租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某区居民王某反映某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办要求其清退保障性廉租房,相关单位按涉法涉诉不予受理等问题。经查,王某公公钟某,有一套约76平方米的房子,与大儿子一家3口共同居住,小儿子(王某丈夫)一家3口于2012年4月取得保障性住房。钟某考虑到年事已老,打算将唯一的76平方米房产协调“分家”,因两个儿子均无经济能力“购买”支付另一半的房产,2013年通过区法院协调达成“产权过户共有、钟某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的协议,并在2015年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办排查发现王某一家已拥有38平方米房产,超过人均面积12平方米的规定,于2016年8月寄送了《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通知书》,要求王某退出廉租房。

【办理情况】

市信访局根据该信访事项的性质,明确主体责任是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办,以求决类(非涉法涉诉)信访诉求件转交办,并电话联系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就两个争议问题提出处理的建议方案:一是计算人均面积应该包括王某公公;二是其通过法院的“分家”调解协议,既不涉及对协议不服的诉求,也不涉及法院的执行问题,故按非涉法涉诉的求决类信访事项分类较妥。市建设局采纳了信访局的意见,撤销了《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通知书》,允许王某继续承租保障性住房,从而使该信访事项及时有效化解。

【案例评析】

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在转送信访事项时,可以向责任单位提出适用信访程序或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建议。对应受理而未受理的、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等六种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该信访事项责任单位分类不准确,导致信访人诉求得不到受理、解决,市信访局及时跟进、沟通协调,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和思路,促使案结事了,值得肯定。

案例5:韩某反映其丈夫意外死亡要求赔偿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17日,韩某等10多人到某区集体上访。韩某反映,2017年5月6日老板李某安排其丈夫刘某到某村用三轮摩托车运搭脚手架的钢管,因车辆装载过重,经过台阶时车震动导致钢管架子往前倒塌,砸到了刘某的头部和颈部,导致其当场死亡,要求政府给予协调解决经济赔偿事项。

【办理情况】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立即向区公安分局报告,分局交警大队、刑侦技术、法医先后赶到现场,经公安机关确认,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系意外事故。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区信访局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其通过调解、工伤行政确认或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组织公安、人社、镇司法所等部门协商解决此事。

   经市、区、镇三级多次协商,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及调解工作,2017年6月15日,死者家属与雇主达成协议并签订《民事调解协议书》。目前,约定的赔偿款及救助款均已发放到死者家属指定的账户上,该信访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诉求过程中,可以通过与信访人和解或对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式处理诉求。经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和解或调解协议书。发生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后,应请有权处理机关进行现场鉴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信访事项导入法定途径处理,经当事双方同意,尽量用“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等柔性手段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可要求信访人依据法定途径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行政确认。

案例6:张某等人投诉某公司滥伐林木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2017年2月17日,村民张某等人向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诉当地一家公司在其自然村承包的林地上滥伐林木的问题。张某等人也向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等部门多头信访。

【办理情况】

接到举报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前往现场调查,并聘请省内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该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位置、毁坏程度及被砍伐林木的树种、立木蓄积量、是否属生态林地等问题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公司共破坏林地面积64.34亩,能检测出砍伐林木18.526立方米。2017年3月22日,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据鉴定结果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5月4日,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27日,闽侯县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依法对公司法人代表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属揭发控告类,根据林业部《林业领域信访诉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规定,信访人检举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属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案例7:江某等人反映林地征用纠纷的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村民江某等人反映某县一家公司在其五人耕管的责任山范围内实施滥伐林木、采矿等毁林、毁山行为。该公司仅与其中两人签订林地使用租赁协议,但未经信访人江某等三人同意。信访人在向公安局反映时被告知,该公司已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采伐和采矿作业。信访人认为该公司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提供的一份由该公司与该县某村委会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的《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存在弄虚作假,未经过责任山主的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问题,要求停止伐木、采矿等侵权行为,恢复原状。

【办理情况】

县林业局收到信访件后,经过综合研判,分类处理,对于来信反映“未经过责任山主的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该公司的用地范围是否在信访人的责任山范围内,是否构成侵权。信访人及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未能支持信访人诉讼请求,信访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信访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同意撤回,案件最后以当事人的和解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属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林业部《林业领域信访诉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规定,信访人反映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法定途径解决。

案例8:刘某反映在承租房自行搭建建筑物的产权归属等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刘某反映其承租了房屋产权人许某的房屋,在承租期间,刘某在许某房屋用地红线范围内空地上搭建了11.75平米的建筑物。刘某认为该建筑物不应归属房屋产权人许某所有,故不服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申请复核。

【办理情况】

某厅收到信访人的复核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信访事项属于信访人对部分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应当适用协商、协调、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2017年4月10日,某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撤销市房管局《复查意见书》,同时告知信访人如对搭建部分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目前该信访事项已经进入诉讼阶段。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属房屋产权纠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访诉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规定,信访人对房屋产权归属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法定途径解决。

案例9:洪某坤举报个别村民非法占地、采矿等问题的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洪某坤举报个别村民非法占地建私人别墅、强行开挖“开发区路”及非法设立采石场和采沙场等问题。2017年1月、3月,某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向某厅申请复核。

【办理情况】

某厅复核审查认为,信访人反映个别村民非法占地建私人别墅、强行开挖“开发区路”及非法采矿等问题,属于揭发控告类,依法应当通过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等法定途径解决。原处理机关、复查机关对举报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但并未将该诉求依法导入法定途径解决,属于处理不当。故撤销了原《复查意见书》和《处理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原处理机关将信访人反映的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认为,信访人反映的的诉求部分属实。目前,涉案村民已承诺将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让出通道让村民得以通行,属地国土资源部将跟踪督促其执行情况。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属揭发控告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领域信访诉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信访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向属地有权公安机关举报。该信访事项的法定途径为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案例10:高某等人反映其被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接收的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2016年2月,高某等26名申请人分别通过招聘方式到某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后被该劳务公司派遣至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该劳务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8月,劳务公司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将26名申请人退回劳务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离场手续,劳务公司拒不接收。10月,26名申请人到当地人社部门上访。

【办理情况】

经当地人社部门引导,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将劳务公司(被申请人)诉至仲裁。经仲裁庭审核实:(1)26名申请人虽然与被申请人即劳务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但被申请人与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当事人)签订过两份《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双方确实存在劳务派遣合作关系;(2)将26名申请人退回被申请人时开具的有申请人本人及共同当事人有关责任人签字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及解除用工协议证明及劳务工离场审批手续,在劳务公司一栏写有被申请人单位名称;(3)被申请人之间代理劳务费发票总额与26名申请人工资总和相符。因此,仲裁庭认为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且认定26名申请人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申请人拒不接收26名申请人,视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多次协调,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给26名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公司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50%;被申请人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合作,达到“双赢”,最终两家公司握手言和,26名申请人的权益也得到有效保护。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诉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信访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确认劳动人事关系;信访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11:苏某反映某房产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购房买卖合

同的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2017728日,苏某反映某房产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购房买卖合同,在其签订楼盘购房合同后,该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工程至今已停工近两年。信访人认为该房产公司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购房欺诈行为。要求:1、开发商全额退还其已购房款;2、按合同法之规定支付违约金;3、按国家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近2年的利息损失。

【办理情况】

2016101日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指出:“现因该公司建设方与承建方产生合同纠纷导致工程停工,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诉至南平中院。”20177月,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向信访人出具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人与开发商之间因履行购房合同产生的民事合同纠纷,应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应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系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权益纠纷,根据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访诉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和《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定途径解决。

案例12:朱某等人反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20172月至4月间,朱某等人先后到某乡镇政府和区、市信访局上访,反映某企业自20165月起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2017417日共拖欠100多名员工工资共计200余万元,信访人称找不到该公司老板,无法与其协调,希望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经区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协调,公司负责人于2017216日下午签写拖欠工资欠条,并承诺自201735日起分3次兑现拖欠的工资。但至35日该公司未能兑现承诺,员工代表再次到区、市信访局集体上访。

【办理情况】

4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该案立案受理后,依法裁决该企业支付89名员工工资114.7万元。425日,该公司负责人自筹20万按比例支付员工第一批工资,之后通过企业负责人出售自有房屋和人社部门应急工资保证金等方式,目前所有工人均已领取被拖欠工资。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诉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按劳动保障监察等法定途径依法分类处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行为,劳动者可申请依法查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属劳动监察执法对象,劳动者也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主张诉求。

案例13:胡某反映某养殖场非法占地的信访事项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胡某来信反映其所在村一家养猪场在禁养区非法占地达130亩,并且养猪场越建越大,猪栏离河最近不足10米距离,造成河水变黑,河中无鱼,而且养猪场使得周边空气恶化,臭气熏天。信访人认为养猪场主违法,侵犯集体及信访人利益,要求处理。

经查,该养殖场于2011年9月30日和2013年8月27日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报备,共计使用27.07亩,不存在非法占地130亩的问题。

【办理情况】

县信访局对照《福建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认为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属于“清单”中揭发控告类情形,即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依法可以直接按举报件进行查处。县信访部门将该信访件列为揭发控告类的举报件,转县国土资源局对照法定途径进行处理。

【案例评析】

该信访事项属于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领域信访诉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可予依法分类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该法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故对于信访人反映养猪场非法占地达130亩的情况,应通过属地国土局执法部门查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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