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解读(二)
四、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在分类处理中的职责分工有什么不同?
《规则》把分类处理的主要责任放在有权处理机关,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转”,即将信访诉求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分”,即明确处理诉求的法定途径,并适用相应程序办理。之所以做出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诉求时,未经调查,对事实、政策、背景等信息的掌握只是初步、可能的,不够完整,做出的分类可能不够准确,而有权处理机关是解决问题的主体,负有法定职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具有相应职权调查核实,更能深入地了解情况,由其负责分类导入更为准确。同时为了加强示范和引导,《规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比较明确的诉求,在“转”的同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
五、分类处理工作流程是什么?
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具体有六个环节:一是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属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建议。二是确定有权处理机关。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要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本机关就是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受理;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既不属于本机职责范围,也不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对于上级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诉求,不属于本机关和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收到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出异议。三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经过内部会商、争议协调等,确定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或者适用信访程序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四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五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复查(复核)机关发现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六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再次分类处理。同时,为了保证分类处理的准确性,《规则》还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诉求的协调办理程序和专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六、信访部门要求分类处理,但信访人不清楚自己的诉求应该找谁办理,怎么办?
实行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目的,是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对群众不清楚自己的诉求找谁办理的情况,我们主要从两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引导群众主动按照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目前,各部委制定的分类处理清单已全部在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各地各部门来访接待场所也都摆放了相应的宣传材料;我们不要求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向群众释法明理,讲清诉求适用的法定途经;很多地方和部门还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借助专业力量让群众知道自己的诉求该找谁办、该按什么途径办、该具体怎么办。二是对群众不清楚诉求怎么办理,仍然找信访部门解决的情况,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只要不是涉法涉诉问题,我们先按照“大口进”的原则纳入进来,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再由有权处理机关在甄别、会商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告知信访人适用的途径。通过这些工作,不管是信访人主动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还是由信访部门转送,信访诉求都是按照应该适用的程序处理,最后的结果是一致的。长此下去,群众会逐渐学会和愿意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