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笔者分析:
1、国家税务局公告16号并非新的规定,而只是对法规、部门规章进行重述,理由如下:
(1)《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公布)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令)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单位需要提供详细信息)。企业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方应当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项目。
2、近期由于个别网络热炒,说什么最严发票管理,更有甚者说发票项目不能写办公费用、餐费、小五金材料一批等,要按照管理办法在发票中体现买笔、纸、印章、吃得是什么菜、喝得什么饮料、酒水、买得什么型号的小材料等等,导致部分企业存在误读。我们认为,国家税务局对上述法规、规章重新强调,目的是规范企业发票开据行为,完善金税工程三期系统大数据信息等。
3、企业取得票据,掌握以下三个原则:①重点审核票据(发票)要素是否齐全,开据是否规范;②票据记载是否与票据附件相一致;③票据记录是否与企业交易、事项(经济实质)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