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亮点(三):规定了列入程序
按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一是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二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限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来确认是否能够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为了保证这一方式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办法》明确规定了应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且两次邮寄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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