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路径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03-30 17: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工商部门将建立和利用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厉查处企业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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