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背景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03-30 17:14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201431日,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关对企业“宽进严管”的要求,保障公平竞争,20144月,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草案)(送审稿)》,草案规定,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方面,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设立信用修复制度;强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0148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4号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10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为保障公示制度切实发挥作用,作为配套规章,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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