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政策亮点(四)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03-30 17:11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政策亮点(四):随机抽查社会监督

  对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的年报内容是否属实的问题,《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由省级工商部门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组织实施。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凡是不按规定报送年报的,在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处罚,改正上述违反规定行为并经审核后可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具体如下:

  1.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1日至下一年度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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