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政策亮点(一):时间延长至6月30日
以往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考虑到个体工商户量大、分散,为进一步提高便利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年报的报送时间在原验照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一个月,即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但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报内容不准确的不能随时修改。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而采取更正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2013年度年报工作因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间的原因,已推迟,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06月30日。2014年度年报工作时间仍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06月30日,与2013年度年报工作时间有重合,个体工商户应先报送完2013年度年报再接着报送2014年度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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