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9月22日,职工李某投诉,反映其在春江街道某造纸企业工作六年,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一直从事碎浆工作。今年8月20日,李某因身体不适请病假去富阳市人民医院就诊,由于需要住院治疗在富阳无人照料,故向公司请一个月病假回江西老家进行治疗(有相关病例为证)。9月18日李某从老家回到富阳,发现其碎浆职位已被他人顶替,李某找到公司办公室讨说法,办公室主任表示李某请假时间过长,公司已决定将其开除,李某对此表示不满,遂投诉。
案由:该公司涉嫌在李某病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李某在该单位工作6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李某最长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请病假1个月显然是合理的,故单位以李某请假时间过长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有2套解决方案:
(1)李某治疗已结束并康复,治疗期为一个月,公司需支付李某一个月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支付,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病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0%的,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0%计发;同时,安排李某继续回原岗位工作。
(2)李某治疗已结束并康复,治疗期为一个月,公司需支付李某一个月的病假工资,标准如上。如公司因岗位人员充足无法安排李某回原岗位工作,则需支付李某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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