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失业保险2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0-10 15:19

  六、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七、失业职工在何种情况下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

  1、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报停手续、恢复、补领、代领:

  1)报停:失业人员失业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凭原《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金报停申请表》,并由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通过镇村互联的工作机制,对失业人员是否就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予以盖单确认,后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剩余未领的失业金待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

  2)恢复: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人员所在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凭原《失业证》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金恢复享受登记表》,并由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通过镇村互联的工作机制,对失业人员是否再次失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予以盖单确认,后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审核确认后,按月领取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

  3)补领:失业人员因病行动不便、探亲(直系亲属)、生育期间可以办理失业金缺领补领手续。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人员申请补领失业保险金报告单》,并由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通过镇村互联的工作机制,对失业人员是在否如上述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予以盖单确认,后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就可以办理失业金补领。
  
4)代领:失业人员因神经病、传染病、行动不方便可以办理失业代领手续。失业人员提交个人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人员申请委托代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并由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通过镇村互联的工作机制,对失业人员是在否如上述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予以盖单确认,后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就可以办理失业金代领手续。代领手续超过三月仍需继续代领的,应再办理代领申请手续。

  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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